大华网 > 汕头

快递的手镯遗失,赔两万还是三百?

因快递件丢失损毁而产生纠纷呈增多趋势,法官就如何“避坑”支招

如今网购已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为了解决包裹交寄和派件的问题,快递柜、快递代收站点应运而生,而一些不规范的操作使快递件在交寄中容易出现丢件的情形。记者从龙湖法院获悉,近年来此类纠纷案件有增多的趋势。

蒋女士花20880元在网上购买了一只翡翠手镯准备送给母亲,由于不喜欢与商家协商退货,她通过市区一物流网点以快递的方式将玉手镯寄回。然而,手镯在中途莫名丢失,且网点以及揽收邮件的员工都说不清楚快递件究竟是在哪里遗失的。蒋女士回忆说,当时将手镯交给该快递站点员工张某寄件时,她跟张某说明了手镯的价格,但张某没有询问她是否需要保价。在蒋女士提供寄件视频证据、物流网点也承认收件的情况下,围绕谁该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蒋女士与某快递公司、快递站点员工张某三方打起了官司。

对于遗失的手镯,蒋女士希望能原价赔偿,或者是把货找到。由于寄包裹时没有选择保价,蒋女士和该快递站点就包裹的赔偿问题产生了纠纷。张某称原告邮寄物品时没有申请保价,即使假设物品丢失也只能按未保价的快件赔偿,最高不超过300元。双方因此诉至法院。

龙湖法院经过详细调查后,一审判决被告某快递公司、张某赔偿原告蒋女士20880元。快递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汕头市中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蒋女士在被告张某经营的快递站点通过自助下单的模式向另一被告某快递公司提交了交寄订单,并将物品交由快递站点揽收。同时,被告快递公司与快递站点签订的末端快递合作框架协议中,约定了‘合作站点提供的服务包括了将消费者的寄件转交某快递公司网点’这一内容,故快递站点的揽收行为应视为快递公司的揽收行为。被告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负有将托寄物安全运输至约定地点的义务,故被告快递公司对涉案物品的丢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张某作为涉案快递站点的经营者,在代被告快递公司接收原告交付的寄递物品后,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导致寄递物品丢失,有过错,应与被告快递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负责审理该案的龙湖法院法官陈群儿分析说,至于被告张某代被告快递公司向原告揽件后,寄递物品在哪个环节丢失,及被告张某与被告快递公司之间责任如何分担的问题,系被告张某与被告快递公司之间的内部问题,不应转嫁由消费者承担。


提醒:邮寄贵重物品宜选择保价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因快递件丢失、损毁而产生的纠纷有增多的趋势,仅陈群儿法官去年和今年就分别审理了2宗。

法官提醒,在邮寄贵重物品时,应物品价值,尽量选择保价,以降低丢件、损坏所遭致的损失,交付物品时也可录音、录像证明完成交付。而快递员、快递站点等在收揽件过程中,应对贵重物品施以更加严谨的注意、提醒义务,完善收揽制度流程,留好交付,减少丢件等问题的发生和矛盾纠纷。此外,根据《民法典》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因此,消费者应当保存好货物价值凭证用以确定交寄物品的价值,以便在有需要时能够作为确定赔偿金额的凭据。

作者:汕头融媒记者 陈敏 发表日期:2022年08月08日 来源:汕头日报
(版权声明:版权归汕头融媒集团所有,未经许可,严禁擅自转载、复制、改编汕头融媒记者新闻作品,违者将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
中国互联网联合辟谣平台
粤ICP备2021148246号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AVSP):119330007号
粤公网安备 440511020001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