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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经营所得纳入综合所得的思考

近年来,在党中央的领导下,中国税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更加符合中国国情。其中,综合和分类个税税制的建立,使发展成果更多惠及全体人民。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随着经济社会形势日渐复杂,在优化个税税制、推进扩大综合征收范围过程中,可以考虑将经营所得纳入个税综合所得征收范围,既能强化个税税种主体地位,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也能更好发挥个税调节收入分配功能,保障社会公平,助力实现共同富裕的中国式现代化。

一、经营与分类所得征管方面存在问题

1.当前税法规定,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低于综合所得的45%。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税率差异导致筹划空间,而政策调整相对于经济发展和市场创新具有滞后性。

2.经营所得在政策设计上鼓励纳税人据实计算收入、成本费用,但实际工作中,部分地区存在查账征收、定期定额、核定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率(附征率)等多种征收方式。一方面,部分个人经营者,由于经营规模小,业务简单,自主核算能力薄弱,实行查账征收,可能增加纳税人负担。另一方面,部分个体工商户、独资和合伙企业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造成税负不公平。

3.分类所得收入来源多样,涵盖资产、土地、房产、股权、艺术品、收藏品等各方面,而随着“互联网+”等跨地域性的新经济新业态的飞速发展,收入来源隐秘性及分散性更加凸显。个别高收入者利用收入和投资结构的多样性,跨税种、跨行业、跨地区、跨国界地开展“税务筹划”,如何更有效获取信息仍是税收征管难点。

二、完善建议

(一)扩大综合所得范围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随着经济社会形势日渐复杂,在优化个税税制、推进扩大综合征收范围过程中,率先将个税经营所得纳入综合所得征收范围,可以有效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二)完善合伙税制

由于合伙企业具有灵活的组织架构和税收便利等优势,使其成为股权激励、吸引投资、股权交易等普遍采用的形式。随着我国股权投资及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私募股权基金采取合伙制的法律形式进行组建。对于多层架构合伙企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亏损弥补等政策尚未明晰。可以参考现行企税相关规定的对合伙企业的纳税主体、收入性质认定、成本费用税金损失扣除、亏损弥补等基本事项,以及会计税法差异处理、“嵌套”结构处理、灵活分配顺序下“通道业务”、反避税等特殊事项,制定出台明确的处理规则。

(三)持续完善相关配套机制,优化个体工商户征管

在当前经营所得年度汇算的“一人式归集和试算”、“主管税务机关预判和确定”、“逾期申报及逾期缴纳税款管理”的基础上,对经营所得征管各环节进行调整和优化。改变经营所得多种征收方式并存的现状,推动纳税人自主核算能力提升,为查账征收打好基础;坚持以自然人为主体进行申报,取消企业为个人代开发票或定期定额户批扣等以企业为主体申报个税的方式;加强对未办理税务登记临时取得应税收入纳税人管理,特别对从事零工经济、平台经济等新业态经济的灵活用人员实行由平台委托代征的情况,探索预缴“委托代征+明细申报”模式,减少现有“委托代征+汇总申报”的模式,推动新业态经济管理规范化。

(四)加强系统支撑和数据管理方面

实现税收数据入口、归集、存放及利用的统一,在此基础上实现“一人式”数据智能归集,服务全方位预填报服务、风险管理等运用;扩展纳税人识别号社会功能,实现涉税信息全方位整合。持续进行数据质量管理。对定期定额户以个体户为维度的申报数据,以业主有效证件、姓名等关键字段对其进行规范和完善;取消汇总申报等缺乏明细数据的申报方式,对存量数据尽可能进行补充和完善;对影响“一人式”数据归集,导致预填不准确的潜在疑点数据进行清理,为年度汇算及个税数据应用打牢基础。

(五)多维度增强自然人诚信纳税意识

自然人纳税人平时与税务机关联系较少,对税收政策、办税流程不熟悉,法律法规威慑力不足,诚信激励机制未齐备,自然人纳税人对税法的遵循度不及法人纳税人。所以,可以探索建立健全个税纳税信用管理机制,完善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借鉴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大幅提高税收违法成本,并加强对纳税人纳税意识的培养,提高税收遵从度。

(作者单位:广东省税务局)

作者:张浩林 发表日期:2023年09月19日 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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