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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骑车迷路被误为“偷车贼”

三名被告以抓贼名义敲诈万元获刑

  以抓贼名义,向他人敲诈一万元。经法院审理,三名被告因敲诈勒索罪获刑。

  案件是这样的:某日晚上,阿强(化名)从汕头市潮阳区海门镇驾驶一辆货车到潮阳区谷饶镇某维修厂维修,并在附近烧烤摊就餐。至次日凌晨1时许,阿强骑共享电动车前往租住在附近的胞弟阿明(化名)处,行至某巷道时发现走错路,遂在该处辨路。居住在该处的被告人林某(化名)、王某(化名)、李某(化名)见状便认为阿强系准备盗窃摩托车的小偷并将其围住。闻讯赶到现场的阿明向林某等三人解释,但林某等三人依然认定阿强到该处系为了盗窃摩托车,要求阿强拿出一万元赔偿他们之前被盗的四辆摩托车,不然便要对其进行殴打并报警。期间,林某在附近拾取一支棍子抽打阿强背部。

  阿强和阿明经解释无效且害怕被打,便通过阿强的微信将一万元转账给林某,林某、王某、李某分别分得四千元、三千元、三千元。

  当天上午,阿强到公安机关报警。经法医鉴定,阿强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同日,公安机关将林某等三人抓获归案。案发后,林某等三人将所得赃款退还阿强。

  潮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王某、李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要挟的方法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合法财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法院最终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林某、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六干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维权”与“敲诈”之间有明确的法律红线,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应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维权,切勿采取暴力方式向他人索要“赔偿”。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将触碰法律红线,从被害者成为加害者,最终受到法律的惩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作者:张晓珊 发表日期:2024年02月05日 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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