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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容忍差评,好评才有意义

  日前,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一起因消费者发布差评引发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法院认为,顾客评价具有明确事实基础,驳回宠物商家全部诉讼请求。主审法官据此以案释法,鼓励网络服务平台保障消费者评价权,商家对消费者差评应有一定容忍义务。

  消费者差评引发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已经不算新鲜。本案主审法官在阐述司法在具体个案纠纷中的取态时,引用了颇为经典的关于批评与赞美关系的名言“若批评无自由,则赞美无意义”,恰如其分地将消费关系和消费评价的保障义务做了充分诠释,把司法裁量对普通社会行为的指引功能做了极致发挥。

  某连锁品牌宠物店多次为消费者提供宠物医疗服务,并连续有宠物在服务后死亡,消费者因此对商家的救治措施、用药、医生水平等提出质疑并在某生活服务平台给出详细评价,商家寻求平台删帖被拒后诉诸司法。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对于商品质量和服务进行评价,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与侵权无涉。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对消费者在合理限度内的负面评价应予必要容忍。不仅消费者对其自身接受的服务,在“具有明确事实基础”的情况下给出评价,并未超过消费者负面评论的合理范围,而且网络服务平台充分保障消费者评价权的行为,更应当得到鼓励——特别是平台在纠纷发生后对不删帖的坚持,同样配得上高度评价。

  对于市场主体而言,真实的消费者评价本身就具有极大的不可知性,商家要接得住泼天的盛赞,也得受得了或许尖刻的批评。

  哪怕实在无法消化,也要通过合法正当的渠道寻求纠纷解决。本案中商家在平台沟通未果后走司法途径,而且网络平台在积极应诉过程中也充分表达和阐述了平台方的立场,这都是法治社会里再正常不过的纠纷化解渠道。

  现代社会的运行规则,以法律设定的各方权利义务为基础,消费者基于真实消费行为对商品质量和服务进行评价,哪怕不乏尖刻,只要是在合理限度内的负面评价,都在商家必要容忍的范畴。只是说,负面评价合理限度的认知差异,有时需要寻求司法居中给出专业判断。此番案件审理,对消费者的评价权,同样明确了具有客观事实依据的界限——无约束的自由,不仅在法治秩序中不可能存在,也同样是危险的,会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伤害。

  消费者、商家以及为双方提供服务的网络平台,在消费评价这一越来越频繁的公共场景中,都需要慢慢培养基本的法治观念,“若批评无自由,则赞美无意义”阐述的,不仅是最基础的宪法法理,也是最核心的现代社会运行之道。容忍差评,才是市场乃至社会的求存进取之道。

作者:南都 发表日期:2024年03月21日 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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