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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投资却分不到钱

原因竟出在双方签定的协议书上

  市民小陈出资6万元投资了一家文艺综合体,与熟人沈大姐成为合伙人,却迟迟分不到一分钱,原因竟出在白纸黑字签定的合伙协议。

  2021年6月,小陈与沈大姐签订了《文艺综合体协议书》,约定小陈出资6万元投资沈大姐名下位于某大厦一楼的“文艺比赛+休闲娱乐”的综合体,按总投资200万元计,占股份额为3%,成为该综合体运营的合伙人,并约定按占股比例共同承担综合体的盈亏。

  协议约定,小陈有权查询投资操作,但不得干涉投资操作;在经营满六个月后第15个工作日内发放分红;小陈在投资的第一年期间如因自身突发事故必须按小陈投资金额的50%退出合作,合同终止。

  协议签订后,小陈分两次向沈大姐转账共6万元。此后,沈大姐未实际履行协议约定义务,小陈在多次联系不到沈大姐的情况下向汕头濠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协议并返还投资款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协议书中约定小陈不得干涉投资操作,且在退出合作时只能按投资金额的50%收回投资额,明显剥夺了小陈作为合伙人的共同经营权、侵害小陈合伙财产;此外,协议书约定“协议期限为两年,自2021年6月12日至2021年12月12日止”,前后矛盾,属约定期限不明,不利于小陈实现权益分配权。涉案协议书相关主要条款明显显失公平,该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自始无效。

  沈大姐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系有过错的一方,依法应承担返还小陈投资款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法院判决沈大姐偿还小陈6万元并支付利息。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情形。本案中,沈大姐在小陈对其所称综合体运行情况缺乏了解及经验的情况下,与小陈签订了协议书并约定了上述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条款,可以认定为该协议显失公平,沈大姐依法应承担协议书被撤销后的法律责任。 

作者:张晓珊 发表日期:2023年11月13日 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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