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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每人年发放360元或600元

我市高龄老人政府津贴发放办法征求意见

  为提高高龄老年人生活质量,弘扬尊老、敬老传统美德,近日,市民政局牵头草拟了《汕头市民政局 汕头市财政局高龄老人政府津贴发放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建立高龄老人政府津贴制度,向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和百岁老人长寿保健金,是市委、市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积极举措,不断提高高龄老人生活质量的一种社会福利性质的社会保障措施。高龄津贴发放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低标准、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总体要求,对促进我市养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凡具有汕头市户籍、当年度年满80周岁(含)以上不满100周岁且自愿申请高龄津贴的高龄老人,具有汕头市户籍、当年度年满100周岁(含)以上且自愿申请百岁老人长寿保健金的百岁老人为发放对象。发放标准为:全市当年度80周岁(含)以上不满90周岁户籍老年人,每人每年发放高龄津贴360元;全市当年度90周岁(含)以上不满100周岁户籍老年人,每人每年发放高龄津贴600元;全市当年度100周岁(含)以上户籍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长寿保健金不少于300元。

  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高龄老人申报高龄津贴的流程。提出:优先选用网上申请,当特殊原因无法网上申请的,可采用线下申请。当年度启动高龄津贴办理流程前户口迁移或已去世老人,不予发放高龄津贴;申请后户口迁移或已去世老人,只要符合审批条件,给予发放当年度高龄津贴。上一年度在本市其他区(县)领取高龄津贴的老人,本年度启动高龄津贴办理流程前户口迁移至本市内新的区(县)的,由本人或监护人向现户口所在区(县)按新增老人的流程办理。上一年度已领取高龄津贴的老人,本年度启动高龄津贴办理流程前户口迁出或已去世老人,所在区(县)不再发放高龄津贴;审批期间或审批后户口迁出或已去世老人,只要符合审批条件,给予发放当年度高龄津贴。符合领取高龄津贴条件,因本人或监护人等未申请或未进行继发认证导致未领取高龄津贴的老人,可按新增老人的流程申请办理,之前符合领取条件的各年度高龄津贴不予补发。

  此外,百岁老年人申报长寿保健金仅采用线下申请。办理申请流程前户口迁移或已去世老人,不予发放长寿保健金;申请后户口迁移或已去世老人,只要符合审批条件,给予发放长寿保健金。在本市其他区(县)领取长寿保健金的老人,户口迁移至本市内新的区(县)的,由本人或监护人向现户口所在区(县)按新增老人的流程办理。符合领取长寿保健金条件,因本人或监护人等未申请导致未领取长寿保健金的老人,可按新增老人的流程申请办理,之前符合领取条件的各月份长寿保健金不予补发。

  办法征求意见稿同时明确了发放时间,提出:高龄津贴每年发放一次,发放到高龄老人银行账户的时间定在每年10月至11月;长寿保健金每月发放一次,发放到百岁老人银行账户的时间定在每月25日前。高龄津贴和长寿保健金原则上发放到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

作者:周敏 发表日期:2024年04月12日 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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