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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小切口”立法答好传统文化保护大课题

我市拟出台潮汕传统民居保护条例

  推进潮汕传统民居保护立法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做好新时代“侨”的文章的重要举措。鉴于目前国家、省层面尚未有对传统民居进行专门立法,为更好地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使潮汕传统民居保护有法可依,我市拟制定出台《汕头经济特区潮汕传统民居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填补立法空白,赓续城市文脉,更好彰显城市文化魅力,让城市留下记忆,让人们记住乡愁,为潮汕历史文化和侨文化的传承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明确管理体制填补立法空白

  汕头作为百载商埠和著名侨乡,传统民居众多,现存有“驷马拖车”“四点金”“下山虎”等建筑样式,具有鲜明的潮汕地域文化特色和历史、科学、艺术、社会价值或者纪念、教育意义,承载着厚重的华侨文化、建筑文化等文化内涵,其保护工作对于传承发展优秀潮汕传统文化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形成的条例(草案)坚持问题导向,以“有效、管用”为原则进行制度设计,减少“穿靴戴帽”“重复上位法”条款,不追求完备体例结构,确保填补空白、解决问题,真正做到以“小切口”立法回答传统文化保护大课题。

  明确管理体制是条例征求意见过程中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之一,但上位法在此方面尚未明确保护主管部门,存在空白,其他城市相关立法的规定也不尽相同。为此,条例(草案)借鉴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广东省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工作指引(试行)》的规定,综合考虑传统民居主要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关系较为密切且立法计划已确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作为起草单位等因素,在充分征求市委编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填补空白,即:对各级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的保护职责提出要求;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潮汕传统民居的保护工作”,并要求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护工作,以形成保护合力。

  明晰行为规范增强可操作性

  条例(草案)在综合考虑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已有上位法规范、专家看法和征求意见情况的基础上,借鉴《广东省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工作指引(试行)》以及其他城市关于“古民居”“传统风貌建筑”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对潮汕传统民居的认定方式和保护机制等进行制度设计:一是明确潮汕传统民居为“未被确定为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具有潮汕地域文化特色和历史、科学、艺术、社会价值或者纪念、教育意义的民用建筑物、构筑物”;要求与传统民居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应当整体保护,能集中体现传统民居特色和价值的构成要素原则上实行原位置保护。二是建立保护名录、保护专家委员会、普查推荐申报、信息档案库、保护规划等制度,明确制度实施的相应程序。三是特别要求市级层面制定技术指引,指导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保护责任人开展传统民居的普查申报及认定、保护规划编制、日常保护、活化利用等相关工作,以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潮汕传统民居的有效保护,离不开相关部门和保护责任人同频共振、形成合力并明晰行为规范,以增强协同性和针对性。在此方面,条例(草案)规定:建立保护责任人制度并落实保护责任,以使保护工作落到实处;特别是针对我市部分传统建筑产权关系比较复杂的现状,借鉴小公园开埠区保护立法经验,对产权关系尚未明晰等若干特殊情形下如何确定保护责任人予以明确。规范修缮装饰、添加设施、日常保养等行为;要求建设工程选址尽可能避开传统民居,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并明确原址保护、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等的具体程序。同时,对传统民居的消防安全、日常监管等提出要求,明确若干损害传统民居的禁止性行为,比如禁止擅自拆除、迁移民居;禁止擅自改变民居的布局、结构和装饰,拆分买卖民居构件;禁止涂改、损毁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民居的保护标志。

  提出鼓励性条款以用促保

  用时代精神激活传统民居的生命力,同样是传承保护的题中应有之义。在科学保护潮汕传统民居的同时,支持和鼓励潮汕传统民居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化利用,能够充分激发潮汕传统民居保护责任人的保护主动性和市场主体的参与积极性。为此,条例(草案)在立足保护的前提下,借鉴广州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立法的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活化利用的若干鼓励性条款,比如:鼓励原住居民按照保护要求在原址居住,延续传承原有生产生活方式,从事当地特色产业的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不改变权属登记的房屋用途,对潮汕传统民居开展多种功能使用,鼓励用于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科技孵化、文化创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华老字号经营、潮汕民间工艺传承等业态;以功能置换、兼容使用、经营权转让、合作入股等方式对潮汕传统民居进行利用;以宅基地置换、互换、合作入股等方式实行潮汕传统民居统一利用;以转让、出租等方式对国有潮汕传统民居进行利用。采取出租方式的,租赁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二十年,用于公益性用途的,经相应的审批手续后可以免租金;结合老旧小区改造、乡村振兴等工作推进潮汕传统民居的利用等。

  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我市已制定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潮剧保护传承条例、潮汕菜特色品牌促进条例等法规,此次潮汕传统民居保护的立法工作有利于完善我市历史文化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有利于指导有关部门的实际工作,有利于提升市民对传统民居的保护意识,有利于侨胞续写桑梓情深,优化营商环境和旅游业的发展,与已施行的历史文化保护法规相得益彰,形成合力。

作者:周敏 发表日期:2024年01月08日 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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