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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获刑

3名被告登报道歉并支付生态资源修复费7.7万元

  近日,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在汕头濠江法院审结,三被告人一次性支付生态资源修复费用7.7万余元,并在人民法院报登报公开赔礼道歉,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到七个月不等。

  2023年3月,被告人姚某甲驾驶渔船搭载姚某乙、姚某丙,在禁止机动渔船底拖网作业的禁渔区,姚某甲指使船员姚某乙和姚某丙张开渔船两侧的横杆,把渔网和电线同时放进海里,然后由姚某甲打开发电机进行通电底拖捕鱼作业,至被海警查获时共放网4次。

  经鉴定,三被告人使用的渔具小于农业部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和网具。

  公诉机关就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向濠江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姚某甲、姚某乙、姚某丙三人在领到起诉书当天,一次性支付生态资源修复费用7.7万余元。三被告人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具结。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姚某丙三人在禁渔区采取“底拖网+电捕捞”的方式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破坏了海洋生态环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综合考虑三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决被告人姚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被告人姚某乙、姚某丙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缓刑。

  法官在此提醒,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是一种违法行为,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危害生物多样性,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希望广大渔业从业者以本案为戒,自觉遵守渔业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海洋生态秩序。

作者:张晓珊 发表日期:2023年10月23日 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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