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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合同是否是劳动合同?

员工离职后申请仲裁,澄海区劳动仲裁委裁定公司支付补偿二点四三万元

  小林于去年7月入职我市某公司位于浙江省的销售岗位,双方当时签订了一份《聘用合同》。后来小林认为该公司未按时发放薪酬、未办理社会保险、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作约半年后提出离职。小林表示,由于公司未支付其工资酬劳,也未按法律规定进行补偿,因此向澄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该企业支付经济补偿。

  经调查,澄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表示,在该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去除部分法律依据不足的申请,要求该企业向小林支付经济补偿2.43万元。承办该案的广东子墨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文璇提醒用人单位应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双方都必须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然一旦发生纠纷,吃亏的可能就是自己。

  记者获悉,申请人小林向澄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出四点请求:1. 企业未支付的工资1.1万元;2. 业务提成7300元;3.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的转正在职期间每月二倍工资4.2万元;4.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的经济补偿6000元。

  该公司出庭答辩称,申请人多次旷工,被申请人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申请人按照旷工进行处理,工资也按照其实际上班天数进行发放,合理有据;其次,要求的业务提成没有事实依据;最后,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其形式及内容均符合《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因此申请人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本案的焦点是双方订立的《业务员聘用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澄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表示,关于劳动合同的名称并无法律强制性规定,该聘用合同中具备岗位、工资、休假等必备条款以约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虽缺乏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必要条款,但其他内容仍然有效。同时,申请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其他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申请人据此主张被申请人向其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事实、法律依据不足,本委依法不予支持。另外,本案中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申请人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于法有据,本委依法予以支持。”

  仲裁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裁决: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工资、业务提成及经济补偿合计人民币24300元。

作者: 陈 敏 发表日期:2023年10月09日 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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