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网 > 汕头 > 龙湖

托管成“脱管”,孩子受伤谁负责?

《民法典》: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每到开学季,不少家长因为工作原因都会考虑将孩子送到辅导站、寄膳机构等托管,但由此衍生的一些潜在安全问题也让家长们有所担忧。如果孩子在被托管期间出了事故,谁来承担责任,赔偿责任又是如何划分?

  某日,在龙湖区某辅导站寄膳的学生小洋独自外出,在路上被谢先生驾驶的面包车撞倒,随后谢先生将小洋送到医院治疗。数十日后小洋出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约8千元。经鉴定,小洋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因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小洋的父母将谢先生以及辅导站开设者刘女士诉至龙湖法院,要求二人赔偿损失约10万元。

  经查,刘女士开设的辅导站未经教育局部门批准,且没有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刘女士表示,小洋才在辅导站托管数日,尚未缴费,双方不存在托管关系;事后,她多次到医院和小洋家中慰问,并送去了5千元和营养品,无需再承担赔偿责任。谢先生则表示,事故发生后他及时送小洋到医院治疗,前后垫付了近万元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小洋在托管期间独自离开,辅导站也应承担责任,小洋诉求的赔偿金额过高,自己无法接受。

  龙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谢先生驾驶机动车时没有注意路面情况致使撞伤孩子,在本次事故中应负全部责任。小洋在被告刘女士开设的辅导站寄膳,是否收取费用并不影响双方托管关系的成立,因此刘女士对小洋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小洋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寄膳过程中外出,刘女士在明知或应当知道小洋独自外出会有安全隐患的情况下,疏于对小洋进行看管及保护,导致小洋被谢先生驾驶机动车撞伤,应承担补充责任。综合案件事实,法院认为由刘女士承担20%的补充责任为宜,刘女士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谢先生追偿。

  最终,龙湖法院判决谢先生赔偿小洋各项损失合计9.6万元,刘女士对谢先生上述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在1.5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家长在为孩子选择托管机构时应当优先考虑有资质且有充足防护力量的机构,同时也应加强对孩子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孩子的安全防范意识。此外,开设相关托管机构者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登记审批等手续,注意做好未成年人的安全防范措施。”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以及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等,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托管机构必须保障好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否则一旦出现意外将承担法律责任。

作者:王式勤 李育彬 发表日期:2023年09月18日 来源:汕头日报
(版权声明:版权归汕头融媒集团所有,未经许可,严禁擅自转载、复制、改编汕头融媒记者新闻作品,违者将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
中国互联网联合辟谣平台
粤ICP备2021148246号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AVSP):119330007号
粤公网安备 440511020001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