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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海法院一案例入选《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

以为正当防卫,却是故意伤害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并且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若一旦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近日,国家法官学院公布了《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入选篇目,我市澄海法院一篇案例入选。记者了解到,澄海法院这篇入选的案例,是以个案剖析故意伤害与正当防卫两者间的区别,对现实生活具有较好的警示意义。

  本是自我防卫,结果却砸伤别人

  2019年6月某日,被告人文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在一建筑工地内发生口角,王某某持铁锤砸打文某某,文某某捡起一根钢管进行反击,王某某于是往外跑,文某某仍持钢管追打,追至工地外时文某某用钢管砸中王某某的头部,致王某某受伤倒地。经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某某身体多处擦伤,未达轻微伤;王某某头部挫擦伤及创口、骨折、蜘网膜下腔出血、脑出血、脑挫裂伤,属重伤二级。随后,被告人文某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接受调查,并为王某某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

  为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文某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此被告人文某某没有异议,表示认罪。文某某的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应定罪处罚;如果对被告人应当定罪处罚,被告人的行为应定性为过失致人重伤罪。

  澄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文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系自首;其已为被害人垫付部分医疗费用,且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过错,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经查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法院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正当防卫是制止侵害,而非报复

  “若说有争议,那就是这起案件的焦点是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澄海法院刑事审判一庭法官助理林湃潆认为,正当防卫的目的在于制止不法侵害,而不是以此对不法侵害者予以惩治或报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可见,正当防卫成立要满足目的条件、起因条件、对象条件、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五个条件。如果没有同时满足这五个条件的话,则可能变成故意犯罪。

  “从该案来看,虽是一开始王某某先用铁锤打被告人,但被告人已持钢管进行反击,此时王某某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而文某某仍继续持钢管打击王某某的头部,造成其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偏离了正当防卫的目的,这就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负刑事责任,而不应认定为正当防卫。”林湃潆表示,在现实生活中,虽然法律鼓励公民运用正当防卫的法律武器同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但同时也要理性地理解和适用相关条文,为罪与非罪的评价划定明确的界限,避免正当防卫权利被滥用。

  本报记者  陈 敏

发表日期:2021年10月21日 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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