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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拟出台相关《决定》

历史文化街区公园等禁燃烟花爆竹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市人大常委会拟出台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目前,该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所辖行政区域,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和南澳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前款以外区域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医疗机构、敬老院、幼儿园、托儿所和教学、科研单位;(二)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区内;(三)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四)军事设施,水利设施,输变电设施;(五)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高速公路、铁路、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六)桥梁、隧道、地下管道、地下人行道、防空洞、竖井;(七)林地、苗圃、公园、绿地;(八)体育场馆、影剧院、集贸市场、步行街、停车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九)建筑物、构筑物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电梯、屋顶、阳台、窗口;(十)其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此外,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和南澳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识,并负责监管。物业服务单位和从事餐饮、住宿、婚庆、典礼、殡葬等服务的经营者,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时间内,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及时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等途径,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查证属实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对违反本决定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周敏 编辑:林郁 发表日期:2021年10月12日 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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