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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每人年2200元标准提供社区免费诊治

我市拟出台意见提高困难精神障碍患者救助水平

  为及时有效帮助我市困难精神障碍患者医疗康复,提高救助水平,我市拟出台《汕头市困难精神障碍患者医疗康复救助意见》。日前,该意见(征求意见稿)发布,向公众征求意见。

  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定点医疗机构免费为收住医院治疗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基本、适宜的住院医疗服务,以有效控制病情,确保医疗效果和质量。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对符合条件的住院患者个人自付费用部分在补助标准内按实给予救助。患者收住定点医疗机构1个疗程为期90天,原则上年度内住院救助不超过2个疗程;属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城镇特困职工的患者,确因病情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经医疗机构出具继续住院治疗意见后可申请第三个疗程救助。收住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患者个人自付费用部分按每人每天64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由医疗机构直接与市残联结算,患者个人自付费用超过补助标准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定点医疗机构视年度经费缺口情况向市财政申请经费补助。收住区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患者个人自付费用部分按1个疗程(90天)1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患者个人自付费用超过补助标准部分由患者户籍所在区(县)政府统筹安排专项经费解决,确保受助对象得到免费治疗。

  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对困难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免费诊治及服药救助。设立社区康复点,每月固定时间,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处于稳定期精神障碍患者按每人每年2200元的标准提供诊疗服药服务,普及使用二代抗精神病药品,提升服药治疗效果,增进患者身心健康。条件成熟时推进社区康复点纳入精神类疾病门诊特定病种的管理后,按规定在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后,个人自付费用部分按每人每年1300元的标准予以救助。此外,对在定点社区托养服务机构接受住宿型全日制托养康复服务的慢性精神障碍患者,按实名制每人每月补助机构1000元。在定点机构接受日间照料、家居生活、人际交往、职业技能等方面常态化康复服务的日托患者,按实名制每人每月补助机构300元。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城镇特困职工和家庭经济特殊困难患者,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期间可申请每人每天20元的伙食费补助,原则上年度内补助最多90天;在区级定点机构接受住院治疗或托养康复服务期间可申请每人每天10元的伙食费补助,原则上年度内补助最多90天。

  根据意见(征求意见稿),本意见救助对象为:本市户籍有医疗、康复需求,持有残疾人证或精神疾病诊断结果,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且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

作者:周敏 发表日期:2021年09月24日 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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