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开颖)治安联防队员的职责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但潮阳区一名联防队员却利用职权假公济私,结伙采用要挟手段勒索他人钱财,明目张胆地知法犯法。近期,潮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宗敲诈勒索犯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庄某光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去年2月25日晚9时多,潮阳区某地联防队队员庄某光与陈某丰、庄某平、李某钟、郭某绵、郭某健(均另案处理)驾驶3辆警用涂层的摩托车外出巡逻,期间联防队员李某喜(另案处理)联系陈某丰,告知其在潮阳区贵屿镇一条土路发现陈某鑫和陈某纯乘坐的一辆白色小轿车停在该处,车上有声响,提议清查该车。庄某光等人获悉后立即赶往该处与李某喜会合,将陈某鑫叫下车并以其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违反规定外出约会、欲将其带回公安机关拘留为由,向对方勒索钱财。陈某鑫遂通过扫描微信二维码的方式转账5000元给李某喜,随后庄某光等人离开现场。
同年3月6日,庄某光等人到陈某鑫家中赔礼道歉,并将5000元退还给陈某鑫。今年1月2日,庄某光到公安机关投案。2月7日,被害人陈某鑫对庄某光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案件起诉至潮阳区法院后,该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认为被告人庄某光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要挟的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他人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属共同犯罪。鉴于庄某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且已退还赃款给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故对其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