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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店亏本拖欠60名员工工资

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宁某被判刑并处罚金

  近期,潮阳法院审理了被告人宁某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法官认为,被告人因经营不善而选择以逃匿、转移财产等方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既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当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2020年4月1日,被告人宁某平在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情况下,与汕头市潮阳区一酒吧(法人代表张某)股东刘某昭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从4月24日开始,被告人宁某平将酒吧更名,并陆续雇佣彭某华、卜某威、谢某、李某等60名员工在酒吧工作,该酒吧的管理经营、财务结算等都由被告人宁某平自行负责。至10月份,因该酒吧经营不善,被告人宁某平开始拖欠员工工资,并于同年11月2日停止经营。被告人宁某平在经营酒吧期间,共拖欠彭某华等60名员工共计36万多元。

  潮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被拖欠工资员工的投诉后,多次催促被告人宁某平及时筹集资金解决工资拖欠问题,但被告人宁某平以欺骗的方式,在承诺的时间内以无钱为由拒不支付员工工资。去年11月30日,潮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酒吧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酒吧足额先行支付工资。但在指定期限内,被告人宁某平采取逃匿并使用假名和变更联系方式的方法,拒不支付员工的劳动报酬。

  案发后,被告人宁某平亲属已代为偿还所欠全部工资。被告人宁某平于2021年1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告人宁某平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侵犯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劳动者的合法财产权益,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审理法官认为,鉴于被告人宁某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且在提起公诉前已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得到部分被害人的谅解,故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报记者  陈 敏

编辑:小编 发表日期:2021年08月06日 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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