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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拟出台预防与化解纠纷促进条例,建立健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本报讯 (记者周敏)近年来,市委、市政府着力推进平安汕头建设,高度重视矛盾纠纷预防与化解工作,组织开展了社会矛盾问题专项治理等一系列工作,并取得积极成效,积累了有益经验。如何从法律制度层面总结提升这些有益经验,推动社会矛盾的预防与化解,就成为特区立法的迫切任务。近日,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起草了《汕头经济特区预防与化解纠纷促进条例(草案)》,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该条例的制定对于我市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打造市域社会治理试点合格城市和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草案共六章二十八条,包括总则、纠纷预防、纠纷化解、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建立预防与化解纠纷工作责任制,这是开展纠纷预防与化解工作的重要抓手和着力点,为此,草案第三条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纠纷预防与化解责任制,明确纠纷预防与化解工作机构和责任人员”,并明确“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预防与化解纠纷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预防与化解纠纷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和第一责任。”

  强化源头预防,是社会治理的内在规律和有益经验。条例草案结合汕头实际对纠纷预防进行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提出: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履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依规办事,防止和避免因不依法履职、不依法依规办事引发矛盾纠纷;建立完善畅通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包括“政企直通车”制度,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行政机关负责人现场接听制度,“信访接待日”制度和投诉举报制度,纠纷宜疏不宜堵,渠道宜通不宜塞,这些规定将我市纠纷预防的成功经验做法固化、上升为法规条文,植入了汕头元素、彰显了地方特色;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强调发挥慈善组织在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等方面的作用,有利于保障好底线民生,更好维护好弱势群体的正当权益。提出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增强公民法治意识和道德观念,发挥法治意识和道德观念在预防矛盾纠纷中的先导性和基础性作用,同时,发挥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社会规范在协调利益、排忧解难、反映诉求、规范和引导行为、预防与化解矛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这对于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社会矛盾纠纷,一方面,要加强预防和排查,尽可能从源头上防止和避免纠纷的发生,另一方面,在纠纷发生后,就要敢于正视和应对,依法及时处置化解,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这就需要加强纠纷化解工作。为此,条例草案在纠纷化解方面,作了以下几方面规定:一是建立健全可供当事人选择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包括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且在多元化解方式中坚持和解、调解优先的原则,即可以通过和解、调解这种成本较低、对抗性较弱、有利于修复关系的方式解决的,一般不选择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并要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裁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依法先调解、后裁决。二是强调行政机关对矛盾纠纷的调解职责。三是建立完善诉调对接、检调对接制度,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纠纷化解中的职责和作用。四是建立纠纷化解协调联动机制。草案第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仲裁机构和调解组织等应当在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协调下建立纠纷化解联动机制,推动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人民调解等协调联动,推动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促进纠纷及时化解。”

编辑:胡晓娜 发表日期:2021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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