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濠江法院发布维护儿童合法权益案例彰显司法温情

老人索要“带孙费”合理吗?

  保障儿童合法权益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但在生活中,有的孩子却会面临各种不如意的情况。近日,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施行之际,濠江法院将部分保障儿童合法权益的案例向社会公布,彰显司法温情,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文明新风尚。

  外婆向前女婿索要“带孙费”

  2007年9月1日出生的女孩小陈在父母离婚后,由妈妈姚某抚养。后姚某因病死亡,小陈就跟着外婆李姨一起生活,外婆照顾她的生活起居,由此产生的生活费、教育费大部分由小陈的父亲陈某支付,其中李姨也承担了一定费用。当小陈考上某民办初中后,李姨为她交纳了近万元的学杂费并要求陈某给付,但陈某拒绝承担。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李姨就此将陈某告上法院。

  开庭前,小陈在接受法庭询问时表示自己习惯和外婆一起生活;另外,其父亲因为工作关系也没办法给予较好的照护,希望以后还是继续跟着外婆。庭审时,被告陈某表示同意女儿继续跟随原告共同生活,但因自己无固定收入,所以只能尽力承担女儿每学期3000元的学费及支付每月300元生活费。

  濠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043条第2款规定,该案属于婚姻家庭纠纷。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在被告陈某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原告对孩子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却代替被告长期抚养孩子,所以有权要求被告偿付其代为抚养孩子所支付的必要生活费用和教育费。法院酌定孩子每月生活费按800元由被告按月支付给原告,并对被告的行为予以严肃批评教育。

  负责该案的法官认为:“本案作为祖父母索要‘带孙费’的典型案例,既对当前普遍存在的‘子女上班、父母看孙’等家庭代际帮助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认定及司法探索,同时也借助司法裁判,对传统家庭伦理与法律规制的关系进行了有效引导。”

  温情司法让抚养方式更灵活

  原告吴某与被告黄某婚后生育一对子女,近期两人因感情破裂申请离婚。在法庭上,原告吴某请求子女由其直接抚养。诉讼过程中,法院询问原、被告子女意见,兄妹俩均希望以后仍能继续共同生活,并希望他们由父母轮流抚养。

  濠江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准予原、被告离婚。对于该案的子女抚养问题,由于两个孩子从小一直在一起,他们希望以后仍能继续同在一个屋檐下过日子并由父母轮流抚养,且父母离婚后都住在附近,想照顾也方便。因此,为保障孩子安定的生活及尊重未成年人的个人意愿,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法院确定原、被告子女共同由原、被告轮流抚养,轮流抚养期限为半年。

  审理法官表示,《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4条第1款等均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孩子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濠江法院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全面衡量各种因素,慎重裁判、温情司法,让抚养方式更为灵活,也避免了抢夺子女抚养权伤害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发生,更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儿童的最大利益。                    本报记者 陈 敏

编辑:小编 发表日期:2021年06月24日 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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