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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分无名”能否参与小区自治?

人数不达标业委会筹备难,居民希望放宽“入会”门槛

  小区筹备成立业委会时,必须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才能作为业主登记;召开业主大会决定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近年来,在我市大力推行住宅小区成立业委会自治的活动中,业主的身份显得相当有分量。记者采访市住建部门获悉,根据国家和省、市的相关法规,目前对业主的定义仍是房屋所有权人。提高业委会覆盖率是今后的大趋势,建议各基层职能部门加强引导,也希望广大业主积极参与业主大会等活动,利己也利人。

  

  小区住户:

  家庭成员是否可代替行使权利

  住在市区韩江路某大型花园小区的陈先生告诉记者,该小区建成至今已有20余年,居住人口数量大、小区面积广。多年来,小区的物业管理、加装电梯、绿化卫生等多方面遇到的问题,都让众多住户感到成立业委会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但因为各种原因,业委会筹备多年至今尚未成立。其中一个问题,就是少数住户或者业主外出不在汕头,或者虽住在小区但不热衷参加业委会筹备活动,从而导致签名的法定人数达不到相关法规的要求。

  “遇到这种情况,若其他主要家庭成员可代替参加,事情不就好办多了?”陈先生认为,《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第18条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因买卖、赠与、继承等法律关系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但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而根据《婚姻法》第三章第13条、第17条的相关内容,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其中就应包括婚姻期间购买的房产。“既然法律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所以我认为即使房产证上没有另一方的名字,他(她)也应该可以作为业主参加业委会筹备等事项,并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陈先生表示,全国通行的法律的解释权肯定大过地方性条例。

  

  职能部门:

  成立业委会利己利人应积极参与

  住在金湖路某新建小区的黄先生告诉记者,近期他所在的小区正在筹备成立业委会,前不久布告栏、电梯里都贴出通知,号召住户踊跃报名参加业主代表大会,“通知中明确要求,只有业主(即房产证上的名字)才能报名。”

  市住建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告诉记者,业委会的成立对于业主维权,加强业主与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联系“桥梁”作用,为建设和谐社会起到积极作用。长期以来,行业主管部门都致力于推动老旧小区和新建小区成立业委会。我市各小区成立业委会逐年增多,据统计目前占比约16%左右。

  “对业主的身份认定这一项,从国家、省到市都有相关的规定,即房屋所有权人才是业主,汕头现在的执行标准是以房产证上的名字为准。”该负责人介绍说,目前对“在房产证上没有名字的夫妻另一方,是否可认定为业主”这一问题,国内各地看法不一,存在争议和模糊地带。因为法的效力位阶,是指不同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渊源体系中所处的效力位置和等级。我国的法的位阶关系是: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

  记者获悉,2012年12月起正式施行的《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至今已执行近10年,为适应社会新的变化,今年市住建部门准备推动该条例的修订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更多细则。有关负责人希望藉此提高汕头市各小区的业委会覆盖率,他表示:“小区成立业委会利己也利人,我们应加强解释和引导,让广大居民理性看待、积极参与。”

作者:陈敏文 发表日期:2021年09月02日 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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