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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浦一居民将占有者诉至法院,终得以收回

  近期,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占有借用土地而被判决归还土地的案件。

  案件的原、被告均为汕头市濠江区河浦街道河东社区居民。原告于2002年划拨取得位于河浦区河东居委“羊肠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用地面积60平方米。当年6月2日,原告向濠江区河浦街道办事处河东社区居民委员会缴交了羊肠坑厝地增长款5400元,取得宅基地西畔(厝后)剩余18平方米零星地的使用权。

  2012年5月1日,原告的丈夫以原告及其儿媳的名义,与被告乡邻陈某签订《借用宅基地使用权协议书》,约定被告陈某向原告及其儿媳借用位于河浦大道旁羊肠坑文华学校东侧宅基地用于经营瓷砖业务;借用期限暂定五至十年,从2012年5月1日起计,属于无偿借用;但是自2017年5月1日起,如果原告和儿媳有需要,任何时候提前30天通知被告,被告应在限定期限内无条件退迁。协议书签订后,原告及其儿媳将上述土地交付被告使用。

  后来,原告由于自用建设需要,向被告催讨要求其归还上述土地,但被告拒不归还,双方因此发生争议。2020年5月11日,原告丈夫与被告在濠江区河浦街道河东居委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于2020年7月11日前清退并交还借用的上述土地。被告未依约交还上述土地,原告遂于2020年8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濠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中明确约定2017年5月1日起,如原告需要,任何时候提前30天通知被告,被告应在原告限定期限内无条件退迁。虽然原告没有书面通知被告解除合同,但2020年5月11日原、被告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已经明确被告应于当年7月11日从案涉土地腾退,虽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但该协议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被告对腾退土地也没有异议,足以认定原告已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送达被告,故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已经解除。合同解除后,原告作为案涉土地的出借主体,其有权按照协议的约定请求被告返还案涉土地,故对原告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被告提出原告只有6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超过部分原告无权向其主张的意见,法院认为,原告依据其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要求被告返还案涉土地,该协议书产生的法律关系是案涉土地的借用合同关系,即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的行为是债权行为,并非物权行为,被告以原告对借用土地中的18平方米不享有使用权为由主张其向原告借用的土地只有60平方米,混淆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协议书所涉土地的权属状态,并不影响原告依据协议书的约定要求被告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案涉土地权属问题,并非本案审查范围。故被告上述的抗辩意见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后判决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濠江区河浦街道河东居委“羊肠坑”面积为78平方米的土地归还原告。宣判后,被告不服上诉,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

  (林燕芳  魏雪琪)

编辑:小编 发表日期:2021年08月06日 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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