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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优待证申领发放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汕头市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的管理工作,根据《汕头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以下简称《优待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待证》的申领、换领、补办以及制作、使用、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优待证》由汕头市老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老龄委”)印制,各区(县)老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老龄委”)按照《汕头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第三条规定,负责《优待证》的发放和管理。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60周岁以上的公民可申领《优待证》。
   各有关优待服务单位,按照规定的优待范围提供优待服务。
   第四条对60周岁至69周岁的老年人颁发桔红色的《优待证》,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颁发桔黄色的《优待证》。
   70周岁的老年人申请换领《优待证》时,须交回原领取的《优待证》。
   老年人申领《优待证》,应到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老龄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
   (二)彩色小一寸近照2张(相片底色为红色)。
   第五条因户口迁移、出国定居、去世等原因办理注销户口时,老年人或其家属,应将《优待证》交回发证机关。第六条老年人凭《优待证》可以在全市范围内享受《优待办法》规定的各项优惠待遇。
   第七条《优待证》只限于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本人使用。老年人享受《优待办法》规定的优待时,应主动出示《优待证》,接受有关工作人员的查验。
   老年人使用伪造、变造的《优待证》或冒用他人的《优待证》,服务单位和服务人员可拒绝提供《优待办法》规定的优惠。
   第八条老年人持《优待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进入公园及景区等,应尽量避开上下班人流和游客高峰期。身体不适的老年人应有人陪同确保安全。提倡持《优待证》的老年人自购安全保险。
   第九条老年人在使用《优待证》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老龄委或有关单位可取消其优待待遇,并收回《优待证》,上缴各级老龄办。
   (一)出借《优待证》;
   (二)转让《优待证》;
   (三)假借遗失名义重复办理《优待证》;
   (四)将《优待证》获得的优惠票证转借、转赠、转租或转卖给他人。
   第十条伪造、变造、买卖《优待证》的,按相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单位或个人发现老年人违规使用《优待证》的行为,可向优待部门或各级老龄委举报。
   第十二条老龄工作者和制证、登记办证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滥发《优待证》的,由所在单位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提供优待的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热情为老年人服务。持《优待证》的老年人享受《优待办法》规定的优待,服务单位不得拒绝,对拒绝的单位或个人,由所在单位或上一级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实际情况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与《优待办法》同时施行。从规定施行之日起,《汕头特区尊老社会服务优待卡》和原各区(县)老龄委印发的有关优待老年人的证件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汕头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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