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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汕头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8年4月16日)

  
   汕府办〔2008〕7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8]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汕头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汕头市市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670元/月,折算的小时标准为3.85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6.5元/小时。南澳县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580元/月,折算的小时标准为3.33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5.6元/小时。
   二、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此件在《汕头市人民政府公报》刊发,不再发文)

2008-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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