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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车辆路桥通行费试行年票制的通告汕府〔2008〕1号

  

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提高道路通行能力,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决定2008年度、2009年度对本市机动车车辆路桥通行费继续试行年票制。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摩托车除外,下同)以及委托本市车管部门进行机动车检验的非本市注册登记的私家小车(7座以下,含7座小型客车),其车辆路桥通行费征收实行年票制。机动车辆每年度一次性缴纳年票通行费后,通行本市路桥收费站(暂不包括海湾大桥收费站)时不再按次收取通行费。
   二、年票通行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三、年票通行费由市交通局下属的市路桥收费管理处负责征收,并由其委托公路养路费征稽机构在征收养路费时一并代征。
   四、年票通行费具体征收办法,按《汕头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95号)执行。
   五、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树立全局观念,继续支持路桥收费改革,自觉遵守和服从机动车车辆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汕头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一月三日
   (此件在《汕头市人民政府公报》刊发,不再发文)
车辆类别 车型 收费标准(元/辆) 备注
私家小车(7座以下,含7座小型客车) 825 1、免费车辆范围按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2、南澳县的车辆收费标准按表列标准下浮20%。
3、旅游专车按非营运车辆收费。
1吨以下(含1吨)货车 非营运1200
营运1200
20座以下(含20) 座客车,1吨以上至2吨以下(含2吨)货车 非营运1200
营运2160
21座至50座客车,2吨以上至5吨(含5吨)货车 非营运1800
牵引车3000
营运3600
51座以上(含51座)客车,5吨以上至15吨(含15吨)货车 4000
15吨以上货车和各种集装箱车 4500
其它 9座以上至20座公共汽车 600
20座(含20座)以上公共汽车 700
出租小汽车 1650

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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