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发放“救命钱”,为困难群众“雪中送炭”,我市自1997年1月1日实施城乡一体化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保障面逐年扩大,低保人数大幅度增加,至今全市享受低保救济人数增加了10多倍。至2006年第三季度,全市享受低保的对象有27109户、67378人,累计发放低保金2.1亿多元,发放医疗救助金共计400多万元,有效地保障了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
我市低保工作坚持制度建设体系化,建立和完善低保对象基本医疗救助制度。根据上级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建立了低保对象基本医疗救助制度,已有4万多人次得到医疗救助,缓解了低保对象看病难问题。同时,建立了低保资金统一发放制度,确保低保金及时、安全、足额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
我市还坚持程序操作规范化,目前已形成了五道程序(申报、调查、复核、审批、答复)、两次张榜公示(申报前,批准后),三项内容公开(姓名、人数、金额)、低保金社会化发放的低保工作运行机制。在管理形式上:加强动态管理,实施分类施保。努力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历年来,全市对生活水平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实施停保的有3000多户、8200多人。
在实施低保工作中,我市进一步完善低保配套措施,切实帮助低保对象解决子女入学、住房、医疗和法律援助难问题。2002年7月,汕头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解决特困群众“四难”问题的意见》从住房、医疗、教育、司法、就业等方面给予优惠,使低保对象得到了全方位的保障。市规划国土部门还对居住公租房的低保对象给予减免50%的租金;市卫生部门启动惠民门诊,凡低保户就医时可免收门诊挂号费、病历费、诊金和肌肉注射费,治疗费在300元以内的减免30%的优惠;市教育部门对低保户子女入学给予减免书杂费;市环保部门免收低保户每月污水处理费,司法部门对有法律需求的低保对象予以法律援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优先照顾低保对象就业等,有效提高了社会救助的整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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