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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商业贿赂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林珩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一些经营者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以金钱或其他手段贿赂相关单位或个人,这便是商业贿赂。商业贿赂作为一种新型的经济犯罪,严重地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在一些行业或领域,如医药、零售、房地产、教育、政府采购的商业贿赂已成为主导其行业的“潜规则”。因此,治理商业贿赂,打破行业潜规则便成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 治理商业贿赂存在的困难1、社会认识模糊,行业潜规则根深蒂固。 在商业贿赂严重泛滥的一些行业,如医药行业、房地产行业,从业人员对收取回扣、好处费早已是司空见惯,甚至认为是“行业惯例”、“游戏规则”。同时,一些部门、单位的管理者过于注重本部门、本单位的声誉,情愿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意包庇犯罪分子。这些,都给治理商业贿赂带来不小的难度。2、贿赂手段隐蔽,调查取证难度大。 商业贿赂以排斥竞争对手,获取不正当利益为主要目的,作案时多采取“一对一”的方式进行,一般没有第三者在场。而由于行受贿双方都是不当利益的获得者,他们往往会共同隐瞒相关情况,订立攻守同盟,形成了“利益”共同体。造成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调查难、取证难、突破难。3、贿赂形式多样,界限难以区分。 经营者为了达到其不正当目的,采用多种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通常有:现金回扣、价格折扣、佣金、提供旅游、度假等接待活动。《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对商业贿赂中的主要形式回扣、佣金、折扣等进行了细化阐述,但对提供旅游、度假等接待活动,赠送购物券等行为是否属于商业贿赂则无明确的说法,这给商业贿赂的界定造成了一定的难度。4、主管部门众多,难以形成合力。 对于治理商业贿赂,纪委、公安、检察、工商、审计等部门都有调查取证乃至立案查处的权力,都是执法的主体。但是,由于主管部门众多,而各部门之间又缺乏必要的相互沟通、协调机制,致使商业贿赂的治理政出多门、多头执法,出现各自为战或相互观望的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打击商业贿赂的力度,使治理商业贿赂成效不理想。5、立法相对滞后,缺乏一部统一的法律。1993年我国颁布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1996年颁布实施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这两部法律法规有些内容比较陈旧,已不足以规范现实生活中形形色色的商业贿赂行为,无法满足惩治商业贿赂的现实需要,使认定、查处商业贿赂犯罪存在一定的难度。 治理商业贿赂的对策1、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把反商业贿赂同“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结合起来,广泛宣传反商业贿赂的有关法律法规,利用新闻媒体进行法制宣传,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调动社会各界人士都来参与反商业贿赂活动,在全社会营造“拒收商业贿赂光荣,接受商业贿赂可耻”的舆论氛围。2、抓住重点行业,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对当前群众反映强烈、存在行业潜规则的医药、零售、教育、房地产、政府采购五大行业,要进行重点专项整顿。在查处过程中,要敢于动真格、硬碰硬,坚决打破“行业惯例”和“游戏规则”。对那些收取回扣、好处费的腐败分子,要依法惩治,决不手软,决不姑息。3、整合治贿资源,形成打贿合力。 纪检、公安、检察、工商等治理商业贿赂的执法主管部门不但要各司其职,各尽所能,而且要加强沟通合作、协调配合,定期召开治理商业贿赂联席会议,明确各自职责,理顺工作关系,齐抓共管,合力打击,形成治理商业贿赂的强大合力。4、完善法律体系,制订《反商业贿赂法》。 立法机关应尽快制订《反商业贿赂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明确打击商业贿赂的执法主体,为治理商业贿赂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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