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陈洪镔
“某塑料公司职工张某,在操作机器时右手臂被绞断,后被鉴定为四级伤残,因公司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双方又不能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裁决公司赔偿19多万元。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后该公司不服一审,又提起上诉。
此时,离工伤发生之日已差不多有一年半的时间,张某和从家乡赶过来照料的妻子都不堪其苦,生活难以为继,考虑到二审程序还要3个月,而且届时公司若不主动履行二审裁判还必须进入执行程序,最终能否顺利执行到位也是个未知数,张某只好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取得的赔偿数额仅为15万元。”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广东盈信律师事务所的纪健祥律师给记者讲述了这样一个案例。不过,这种因案件处理周期过长,劳动者维权成本过高造成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现状有望得到改变。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下简称《仲裁法》)将开始实施。为了防止一些用人单位恶意诉讼以拖延时间、加大劳动者维权成本,该法在仲裁环节规定部分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
公正高效解决劳动争议
《仲裁法》是继《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通过的第三部关于劳动方面的法律。市委党校副教授、法学教研室主任刘正祥认为,《仲裁法》与之前颁布的几部法律形成了健全的劳动保护法律体系,使劳动者权益保护有法可依,是法治的进步。纪健祥律师也认为,该法将有效地解决劳动争议处理实践中存在的许多问题,从而为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提供更加公正、高效的法律救济。
刘正祥认为,《仲裁法》的出台,健全了劳动争议的处理机制,劳动者可以先选择申请、调解,也可直接选择仲裁、诉讼,建立了劳动者和用工者平等的对话机制。纪健祥告诉记者,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工伤,要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接受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接下来的程序和一般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是一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进行协商、调解,不选择协商、调解的,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仲裁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仲裁不缴费
为了方便劳动者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仲裁法》还出台了一系列规定保障相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刘正祥说,劳动争议原本属于民事诉讼,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是现实中很多劳动者无法调取资料,他们没法为自己主张的权益提供证据,针对客观存在的具体情况,《仲裁法》实行了少量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这就有效地保护了劳动者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用人单位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
为了减轻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劳动者的经济负担,《仲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也就是说,劳动者申请仲裁不用缴纳任何仲裁的费用。
申请期间延至1年
纪健祥说,根据现行《劳动法》的规定,申请劳动仲裁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但在劳动争议处理实践中,一些劳动者或者为了保住“饭碗”,或者因为不熟悉法律的规定,往往未能在60日内申请仲裁,等到迫不得已而去主张权利时,却因超过60日的时效期间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仲裁法》延长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针对实践中拖欠劳动报酬的问题比较突出,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往往不敢申请仲裁的情况,该法还特别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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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劳动争议?
《仲裁法》明确劳动争议的范围,对于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非常重要的意义。《仲裁法》总结多年来劳动争议处理的实践,明确以下劳动争议适用本法:(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