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4月07日 星期一
| 大华网 | 汕头日报 | 汕头特区晚报 | 汕头都市报 | 特区青年报 | 国际日报·中国新闻 |
报料热线:8625151(日) 8625594(夜) E-mail:std@stnews.com.cn

 大华网首页>>>汕头日报>>>理论与实践

解放思想是创新经济特区立法的法宝

   

□ 刘正祥

经济特区是解放思想的产物,经济特区立法也是解放思想的产物。经济特区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经济特区实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重要内容,其历史使命非但没有终结反倒任重道远。在当前我国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增创新优势是经济特区新的神圣使命。为此,经济特区必须由“摸着石头过河”转向制度创新的科学永续发展道路,进行新一轮思想上的大解放,创新经济特区立法,推动经济特区又好又快地发展。

解放思想,更新立法观念,夯实经济特区立法的思想基础

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是经济特区立法创新的先导。第一,应由数量观念转变为效益观念。考量经济特区立法的成效,不能单纯盯着立法的数量,更为重要的是看立法的质量,即每一部法所能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二,应由管理观念转变为人本观念。经济特区立法,必须跳出部门利益的怪圈,杜绝立法打架现象;必须祛除权力本位主义,强化权力约束制度;必须提高行政效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必须关注民生疾苦与社会安全,构筑和谐稳定的经济特区。第三,应由地方观念转变为全局观念。经济特区之特,贵在创新之特;经济特区立法之特,贵在制度创新之特。为此,必须抓紧处理好经济特区法规与本域地方立法之间、经济特区立法与国家立法之间、经济特区立法与国际规则之间的关系,做到左右、上下、中外立法之协调。

解放思想,领会立法精神,坚持经济特区立法的指导原则

我国大陆地区的地方立法包括一般性地方立法(省级立法、省会市立法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立法)、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和经济特区立法三种,但从立法指导原则上看,其灵活性依次增强,而经济特区立法的指导原则最为灵活。笔者认为,经济特区立法应当遵循的指导原则包括,如宪法中的社会主义原则、人民主权原则、法治原则等,法律中的平等、自由、公平、信用等原则,行政法规中的依法行政原则等,在不违背上述原则的前提下可以变通其任何具体规定,其灵活性极大。

解放思想,立足地方实际,拓宽经济特区立法的涉足领域

长期以来,理论家和立法界多认为经济特区立法只能涉足经济领域,这是思想解放不够创新勇气不足的一种反映。立法法明确规定,经济特区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经济特区法规。经济特区并非仅为经济改革而设,经济特区立法同样并非仅能涉足经济领域。笔者认为,各个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各有偏重,应当立足地方实际恰当准确地动用其立法资源,譬如海南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集中反映在特色产业和生态环境两个方面,而汕头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则集中反映在“侨”(著名侨乡)、“潮”(潮汕文化)、“港”(天然港口)三个字上,它们的实际需要便是充分运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做好上述文章。

解放思想,重视立法民主,高扬经济特区立法的民主旗帜

民主立法是实现法治的前提和基础,立法价值的善恶、状况的好坏、质量的高低,与是否重视并实践立法民主息息相关。经济特区立法高扬民主旗帜,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最大限度地引导公民有序参与到立法过程中来。第一,扩大公民参与立法的深度和广度。一般来讲,如果人民通过法律程序使自己的意志在立法上表达越充分,人民也就越愿意选择通过法律程序来表达意志,而不会采用非法途径来寻求自己利益的实现,社会也就越和谐稳定。为此,需要由政党、社团、工会、律师、专家学者等接受有关群体的委托,作为他们利益的代表和立法代言人参与到立法过程当中。第二,加强立法引导。民主立法不是完全被动地适应市民的诉求,而是要主动地弘扬主流意识形态的价值观念,积极引导市民对于法律的认识和信仰,使立法过程成为倡导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等和谐社会价值理念的过程。

解放思想,提升立法层次,创新经济特区立法的程序制度

经济特区立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体制中的一朵奇葩,刚刚绽放不久,许多方面尚未步入成熟的制度轨道。对此,笔者建言:第一,应创新立法规划制度。经济特区立法的目的,是为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改革的“试验”和“创新”而发挥强有力的价值引导和法治保障作用。因此,当前应当重点加强对投融资体制、特许经营体制、政府管理体制、民主制度等方面进行立法规划,减少“仓促立法”、“全面立法”等现象;制定的立法规划,既要与本经济特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又要分别主次,同时要注意协调关系,避免重复交叉立法等弊端。第二,应创新立法听证制度。从听证事项上看,对影响本经济特区发展、关乎民生疾苦困危、科以法律义务等事项进行的立法,必须组织听证;从听证形式上看,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辩论会等形式;从听证人员上看,应广泛征求人民代表、有关部门、专家学者、社会各界的意见。第三,应创新法规编纂制度。长期以来,由于受“法不可知、威不可测”的人治思想的影响,从中央到地方,我们都没有真正建立起法律法规的编纂制度。经济特区立法应当在这方面先行一步:及时对本经济特区的法规进行清理,对不符合WTO规则以及违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基本原则的法规进行修改或废止,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加强对法规的立法解释,使之臻于完善;全面系统地将现行有效的法规整理、汇编成册。

(作者单位:市委党校)

报社简介 网站简介 联系方式 网管信箱 主编信箱 广告服务
汕头经济特区报社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汕头经济特区报社大华网制作 电话:0754-8633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