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3月24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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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可享受医保 我市出台有关实施意见

   

本报讯(记者陈静莹)为切实解决困难国有和县级以上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近日,我市出台了《关于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实施意见》,部分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可以由政府资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符合政府资助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有两类:一是2001年1月1日前关闭、破产、解散的国有和县级以上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凡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长期养老金、至今尚未参加医疗保险的,由政府给予资助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二是2001年1月1日后至2006年12月31日关闭、破产、解散的国有和县级以上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以及2006年12月31日前因生产经营困难停产一年以上的国有和县级以上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凡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长期养老金、至今尚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原则上从企业资产变现中解决,企业资产变现不足的,由企业主管部门统筹解决;企业主管部门统筹确有困难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符合条件的由政府给予资助,帮助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退休人员一律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帐户,所需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各级财政和医疗保险基金承担;退休人员需按36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缴纳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费,享受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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