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常说顾客是上帝,可消费者更多时候还是弱者。前些日因为摩托车电池需更换,便在俗称“三身人”雕塑附近的金新路一间蓄电池卖店购买了知名产品“×一牌”912N12V摩托车湿式蓄电池,约使用一个余月后,突然一天早上出门用车,电池没电了,连启动响声都没有。第一次找到经销店说是车充电不良,给予充电后继续使用。可过了20多天,发现故障又如出一辙,一夜之间就没电了,再找该店,店主坚持是车的充电问题,本人指出:若充电坏了,岂能不充电用一个来月和20余天?何况换上其它电池又可正常使用?店主竟说此电池质量有保证,规定没有保修的,若真的坏了就只有自认倒霉丢掉了。笔者当即说这属无效规定,必要时当向有关部门投诉。该店主竟蛮不讲理地说:你没有单据凭证,若投诉就不承认这么回事,看你怎么办?
如此“霸王”不讲理的经销店让人气恼,而如此“霸气”的产品也使人感到蛮横,更有违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明文法规。且不论这电池质量如何,可产品真的不保修不负责售后质量吗?这不就是霸王条款?根据的是哪里的规定?还是店主推卸责任的托词?如此我们用户的权益何有保障?以后谁岂敢使用这样的产品呢?
在又一年“3·15”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时,感受这次不愉快的消费经历,不吐不快,更感慨维权之路仍是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