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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利君委员:六项措施健全国家问责制

   

新华社北京3月9日电(记者张晓松)全国政协委员李利君9日在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作大会发言时说,我国问责制已基本形成,对加强权力运行的监督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问责制在实施中逐渐显现出一些不可忽视的缺陷或不足。主要表现为:问责范围欠全面,问责制体系欠完备,问责制可操作性不强。

李利君建议抓紧从以下六个方面完善问责制:

———完善问责制的宗旨、原则和适用范围。确立以宪法、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原则为国家问责制的宗旨,明确问责制适用于所有公权力机关和单位的领导干部、坚决贯彻“有权必有责”、问责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完善问责制体系。除修改完善现行有关问责规定外,抓紧研究制定有关政治和道义层面问责的制度,弥补纪律和法律追究的空当或不足。

———正确处理好政治道义、纪律、法律三种问责的关系,三者之间应当有机衔接,配套使用。

———完善问责方式和程序。按问责程度与其责任大小相当的原则进一步规范自我问责和组织问责的方式和程序。如完善检讨、道歉、请辞、免职等问责方式和操作程序,明确事件发生后立即启动政治道义问责程序等。

———适当界定问责面。按照问责适当、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明确对事关全局、情节严重、不良影响较大的问题或事件为问责的依据。

———明确问责制执行主体。党的机关的党员领导干部的问责,由各级纪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受理;担任政府、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公共权力单位领导职务的中共党员及非党员领导干部的问责,由纪委或监察部门牵头调查,提出问责建议交相关任免机关作出问责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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