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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发挥特区立法作用 推进地方治理方式转变和治理能力提升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开幕会上的报告中23次提到了“法治”,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法治工作的高度重视。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加快形成。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以良法促发展,保障善治。回归到地方层面,如何制定好符合汕头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老百姓民生所期所盼,实施中切实管用的地方性法规,已经成为衡量市级人大有无作为的重要标尺。特区立法的价值所在,就是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就国家尚未立法的事项试点探索、先行先试,发挥“试验田”作用,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和做法,为国家层面立法积累成熟经验。每一项立法成果最终要推广复制,第一步就是实现制度化。高质量的地方立法工作不仅保证了宪法法律的规定细化落实,更是引领、促进和推进了地方治理方式转变和治理能力提升。如何切实发挥特区立法作用,推进汕头地方治理方式转变和治理能力提升,笔者认为,必须做到“四个坚持”:

第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

特区立法工作,需要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各领域各方面,将党对国家治理的总体布局作为立法的方向性遵循。需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对立法工作的要求,聚焦市委提出的坚定不移走“工业立市、产业强市”之路和构建“三新两特一大”产业发展格局,以市委中心工作为基准点,紧扣市委各项决策部署,坚持向中心聚焦、为大局出力,积极推进跨境金融、数字经济、大数据、软件服务、人工智能等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需要紧扣汕头改革发展、城市治理的迫切要求,紧贴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盼,精准定向,果断破题,将特区发展战略、生态环境保护、民生和社会治理等领域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使党委文件中的政策措施法条化,将其准确表述为具体的法律规范,使之转化为行进于社会生活中的法治秩序,才能更加有效推进我市地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汕头在新时代经济特区建设中迎头赶上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第二,坚持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一方面,人大不仅仅是立法者更是地方治理方式转变和治理能力提升的推进者。立法构筑地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领域内的法治环境,使地方立法积极向社会治理重点领域延伸,支撑起地方治理的法治框架。另一方面,人大主导立法所遵循的科学模式、所蕴含的法治思维,使人大不仅是立法程序的主导者,也是地方治理方式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的领航员。科学、民主、依法这三者的价值意蕴对治理能力现代化有着很强的诠释力,人大对立法方向的主导、对各部门的组织协调、对社会力量的调动、对法规执行的监督落实,这一过程的本身即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集中展现。

第三,坚持立法与改革决策精准衔接

精准衔接立法与改革决策,使地方治理方式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举措既有政策动能也有法治保障。首先,地方治理方式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进程,需要立法予以规范;其次,在地方治理方式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节点中所呈现出的成果,也需要被立法所确认。特区立法应当以高度的自觉性主动适应地方治理方式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为我市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治理的宏观政策转化为具体的方式和手段提供法律依据。特区立法不间断地审视社会需求,与改革决策精准衔接,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及时立法立项,持续供给地方治理所需的法治手段,就是为地方治理方式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蜕变提供有力的法治动能。

第四,坚持“小切口”立法

特区立法就是要突出地方特点,以小切口做大文章,着力完善地方治理的法律规范,以立法先行先试。特区法规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较之国家立法具备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等不可替代的功能。特区立法因地制宜,积极满足了特区民众的利益诉求,这为特区治理能力的提升提供了法治智慧和前瞻性思维,探索了地方治理能力提升的可行途径,从小角度的立法切口拓展出地方治理能力广大的提升空间。人大作为立法机关,需要善于理论创新,破解难题,尊重立法规律,准确把握并科学预测地方治理方式转变和治理能力提升的需要,设计法律制度,制定法律规范,才能以高质量的立法引领推动地方治理方式转变和治理能力提升。

(作者单位:汕头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作者:□ 吴坤城 发表日期:2023年05月16日 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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