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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工作要主动适应立法法修改的新要求

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此次立法法修改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总结吸收新时代立法实践的新经验新成果,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健全宪法的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立法权限、程序和备案审查制度,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使法律体系更加科学完备、统一权威,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立法法修改的不少内容是规范地方立法活动的,这对地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地方立法工作必须主动适应这些新的要求,进一步提升立法质量效率,为推动地方改革发展、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

一、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这一最高政治原则

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做好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一最高政治原则。修改后的立法法明确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就必然要求在地方立法工作中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通过法治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确保地方立法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二、必须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应有之义。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是党中央明确提出的任务要求。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也必然要求在地方立法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全面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和实践要求,在立法制度上作出相关安排,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的工作机制,拓展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表达意愿关切的途径和形式,注重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确保在地方立法活动和立法工作各个环节都能听到来自人民的声音、都能了解来自基层的情况,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使地方立法更好地接地气、察民情、聚民智、惠民生。

三、必须切实维护宪法权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要求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宪法权威。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地方立法权是国家立法权的派生,地方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立法具有实施性、补充性、试验性作用,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立法法,一是完善依宪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明确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二是明确备案审查工作中的合宪性审查要求,规定: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地方性法规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的要求;对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的,规定了处理的主体和程序。三是完善备案审查这一立法监督制度。健全主动审查制度,明确专项审查相关内容,建立健全双重主动审查工作机制(即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均可以对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等主动审查,并可以根据需要专项审查)和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确保备案审查制度落地见效。四是明确法规清理制度,规定:对地方性法规等,应当根据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的需要清理。这些新规定是从维护宪法权威和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高度对地方立法质量提出更高更严的要求,都必须在地方立法工作中予以贯彻落实。

四、必须正确处理好法治与改革的关系

立法和改革相辅相成、相伴而生,同步推进、内在统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改革发展决策同立法决策更好结合起来,既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法治,又通过更完善的法治保障各领域改革创新,确保国家发展、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立法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这也要求在地方立法工作中要正确处理好法治与改革的关系:一是对于实践证明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尽快将其上升为法规,为改革提供支持和保障,确保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同步,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二是对于改革决策与现行法规规定不一致的情况,及时对法规废、改、释,该废止的废止,该修改的修改,该立法解释的予以立法解释,使其适应改革的需要;三是对于局部地区需要先行先试的改革决策,按照法定程序授权,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相关改革。

五、必须注重加强地方立法队伍和立法能力建设

此次立法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就是扩大了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将原来的“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这三个事项扩展为四项,增加“基层治理”事项,同时将“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文明建设”。这一扩权,对设区的市来说,既是创新基层治理的新机遇,又是对设区的市立法队伍和立法能力建设提出了新要求。修改后的立法法增加规定:立法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同时增加区域协同立法和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的规定,以及增加立法公开的内容等,这些新规定也对地方立法队伍和立法能力建设提出新要求,迫切需要加强地方立法队伍的政治思想、业务能力、纪律作风建设等。因此,必须大力提升地方立法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专业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奋力建设政治坚定、服务人民、尊崇法治、发扬民主、勤勉尽责的立法工作队伍,切实担当起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的使命和责任。

(作者单位:汕头市人大法制委)

作者:孙良胜 发表日期:2023年03月21日 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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