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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中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有机衔接

2016年4月,党内法规被纳入《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党内法规成为普法的内容,党内法规的宣传与国家法律的宣传并重。2021年《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进一步明确提出,以党章、准则、条例等为重点,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规,注重党内法规宣传同国家法律宣传的衔接协调。汕头市在《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中指出,以党章、准则、条例为重点,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规,注重党内法规宣传同国家法律宣传的衔接协调。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在普法中有机衔接起来成为普法教育的重要任务。

一、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内在统一性

党在长期奋斗历程中,通过党内法规建党管党治党,坚持依规治党,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一是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共同统一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中。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科学内涵,即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二是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共同统一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践中。“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治理中,治党与治国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三是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共同统一在“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之中。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正式提出了“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命题,并确立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只有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才能形成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才能实现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同向发力,使党的制度优势与国家制度优势相互转化,产生治国理政的合力和效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从胜利走向胜利。同时,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统一性还体现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导向等。

二、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普法差异性

在坚持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有着一致的价值取向的前提下,我们也要注意到二者在普法层面上的差异性。一是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在普法中的功能定位不同。党内法规的主要功能是实现全党意志的统一,确保党的方针、政策、路线能够全党统一贯彻执行,从而使全党能够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同时通过党内法规的宣传使党员干部懂法纪、明规矩、知敬畏、存戒惧。国家法律其主要功能在于调整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维护社会的基本秩序;通过国家法律的宣传使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是法治社会建设的举措。二是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在普法中的对象不同。党内法规的普法对象重点是党员干部,主要针对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中的党员干部开展党内法规的宣传教育,其中各级党校是开展党内法规宣传教育的重要阵地;国家法律的普法对象是所有的公民,国家法律的宣传教育方式多样、渠道众多,受众面更加广泛。这是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在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上的不同所决定的。三是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在普法中的重点不同。党内法规的宣传重点在于向党员干部讲清楚党内法规的立法目的、红线底线、行为要求等,进而把党的纪律和规矩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国家法律的宣传重点在于向人民群众讲清楚国家法律的规定等,进而提升法律意识。

三、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在普法中的有机衔接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内在统一性,使得新时代的普法宣传要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并重,彰显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有机衔接。一是在普法过程中,要注重突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在本质上的统一性。党内法规是建党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体现了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统一。国家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同样体现的是党的意志与人民意志的相统一。因此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本质上是统一的。二是在普法对象上,既要突出党员干部的特点,又要抓住普通群众的特点开展行之有效的普法宣传。对党员干部而言,普法的重点是党内法规,同时兼顾国家法律。党员干部具有党员与公民两种身份,党员干部对党内法规的学习既是提升党内法规意识的重要方式,又是提升党员干部党性修养的有效手段。因而,对党员干部的普法要以党内法规为重点。对人民群众而言,普法的重点是新时代的法治成果,其中《民法典》是重中之重,这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法典,在新时代的普法宣传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三是在纪检监察实践中,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有机衔接于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的适用中。对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三条规定“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这些规定充分彰显了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在纪检监察实践中的有机统一。

(作者单位:中共汕头市委党校)                

作者:杨铭瀚 发表日期:2022年09月14日 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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