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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优化自然人税费管理的思考

  从税收概念看,自然人纳税人是与企业纳税人相对的概念,不仅包括负有法定纳税义务的个人,还包括不具备法人资格且相当于个人的经济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从法律概念看,《民法典》将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自然人涉及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提供应税劳务和服务)、房产税(个人出租房屋)、土地增值税(个人转让普通住宅暂免征,个人转让商业房产征收)、契税(个人承受被转移的土地和房屋权属)、耕地占用税(个人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建设)、车辆购置税(个人购置车辆)、车船税(个人拥有车船)、印花税(个人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等。

  自然人涉及的“五险一金”,其中“五险”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一金”是指住房公积金。

自然人税费管理面临的挑战

  自然人管理制度体系支撑需进一步充足。我国长期实行间接税为主的税收制度,对自然人税费管理的制度配套不够完善,自然人行政复议和税收诉讼案件频发。

  税务部门对自然人管理经验需进一步丰富。我国税费管理以企业纳税人为主,税务部门具备较强的企业管理能力,但对自然人税费主要依托企业管理。对独立的自然人税费管理水平尚需进一步提升。

  自然人涉税信息共享机制需进一步健全。自然人税费数据来源广泛,组成复杂。目前依托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ITS)的纳税申报信息中,第三方数据比较缺失。不同政府部门涉税信息口径各异,信息较难比对识别。共享的涉税信息分析加工利用程度不高,部分信息处于闲置状态。

  高收入自然人管理需进一步加强。高收入人群收入来源广、跨境交易多。税务部门与高收入人群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目前对高收入自然人税务稽查力度不大,征管法所规定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等行政措施不太适合高收入自然人。

  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发展需进一步加快。我国长期关注企业纳税信用,近年来自然人涉税信用管理虽有所涉及,如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但系统性谋划和整体性推进不强,信用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不够完善,应用场景不够多,执行力度不够大,自然人税务代理市场也不够发达,独立性不够强。

持续优化自然人税费管理的建议

  (一)完善自然人税费管理有关制度条款

  一是健全自然人收入管理基本制度。实现自然人取得收入、保有财产和继承财产的全环节管理覆盖。二是建立自然人税费执行保障机制。探索对自然人税收检查、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制度配套。三是推进自然人基础信息采集。明确第三方机构提供自然人涉税信息的义务,以及对自然人涉税信息的保护,达成信息保护和利用的平衡。

  (二)科学配置自然人税费管理资源

  一是推进自然人税费管理专业化。统筹优质资源,对自然人实行专业化管理,处理自然人税费申报,应对自然人税费争端,加强自然人纳税评估,加大自然人涉税违法典型案件的查办和曝光力度,提升税收执法震慑力。二是探索对自然人分类管理。将自然人划分为高收入者和一般收入者,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投资人和交易人、单一收入来源和多元收入来源人、低涉税风险人和高涉税风险人等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管理策略。

  (三)构建大数据管税的体制机制

  一是加大外部数据共享。要与市场监督管理、住建等部门,银行和证券等机构开展更深层次数据共享,探索将第三方获得的自然人数据进行同口径整合,进一步促进自然人税费信息“一人式”智能归集。二是加强共享数据分析。数据管理局承担政府数据归集管理、共享开放和分析研究等职责,税务部门要与其对接,对涉及自然人税费历史数据进行分析,实现共享数据效用最大化。

  (四)加强跨省跨境自然人税费征管协作

  一是加大跨省税务部门协作力度。进一步实现各地税务机关的自然人管理信息互通和联动。二是推动自然人税费管理国际合作。开展自然人国际涉税信息交换,通过《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CRS),交换非居民纳税人金融账户。甄别自然人滥用税收协定规避纳税义务的行为,打击跨国恶意税收筹划。

  (五)推进自然人税费信用体系建设

  一是加强跨部门信用体系共治共享。税务部门牵头联合银行、社保和房管等部门,建立自然人税费信用体系,对自然人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动态调整。二是构建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向公众公开披露信用等级较低自然人。将自然人税费信用与公共服务绑定,如融资信贷、高消费、执业职格等,将失信责任落实到人。三是理清自然人税费信用责任边界。不因涉税中介或扣缴义务人的过错影响自然人税费信用评价,完善相应的申诉和修复机制。

  (作者单位:广东省税务局)

作者:张浩林 编辑:蔡婷 发表日期:2022年06月21日 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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