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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 推进新时代地方人大监督工作

  10月13日至14日,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中央人大工作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明确提出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指导思想、重大原则和主要工作,对人大监督工作也有一段重要论述,明确提出“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为新时代人大监督工作包括地方人大监督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理论武装、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开展人大监督工作,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第一,是保证国家意志和利益实现的需要。与西方议会一般称立法机关不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了人大是代表人民统一掌握国家权力的机关,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权力机关”,它在自己行使国家权力的同时,又通过制定法律将旨在体现国家意志和利益的部分国家权力即行政权力、监察权力、审判权力、检察权力委托给它产生的其他国家机关行使。这些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产生者和行使国家权力的受委托者,人大必须监督它们,以保证国家意志和利益的实现。这是人民代表大会所固有的根本属性。第二,是防止权力滥用的需要。在我国,行政机关掌有行政权,监察机关掌有监察权,审判机关掌有审判权,检察机关掌有检察权,这四者都是公权力。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史表明,公权力容易被滥用。公权力是超越千万特定个人之上的公共力量,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则造福于民,产生极大的规模效应;用不好,则危害社会,并成为侵害公众合法权益最严重的方式。如何把它好的一面张扬出来,把它坏的一面遏制住,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和不被滥用,就需要对它进行监督包括人大监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原则和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就是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都要受到制约和监督。”第三,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需要。“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内容之一。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既是新时代法治建设的“十六字”方针,又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和重点任务。只有加强人大监督,才能确保制定的法律法规得以全面实施,立法的目的得以顺利实现,从而推进科学立法;才能督促行政机关纠正执法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现象,从而促进依法行政,从而推进严格执法;才能督促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从而推进公正司法;才能通过以加强执法、司法这一他律的方式强制那些法治意识淡薄的公民遵守法律法规,从而推进全民守法。

  推进新时代地方人大监督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为遵循,坚定不移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进一步开创地方人大监督工作新局面。

  一、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在我国,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坚持党的领导是最高政治原则。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人大监督工作的根本政治保证。在地方人大监督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主要体现为:年度监督计划必须报请同级党委批准后才能付诸实施;重大监督活动和监督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通过人大常委会党组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体现和贯彻党委意图;监督工作的重大决定和创新举措须经党委同意后再进入法定程序,使人大监督工作同党委决策部署相统一,等等。坚持党的领导,也要求地方人大在监督工作中争取党委的支持,使党委“指导和督促‘一府一委两院’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二、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必须坚持抓大事的原则。这是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重点所在。人大监督工作必须坚持抓大事,善于处理主要矛盾,而不能事无巨细,没有重点。所谓大事,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事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聚焦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聚焦人民群众所思所盼所愿,推动解决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这就为地方人大监督工作“抓大事”确定了原则、指明了方向。具体来说,什么是“大事”?可着重把握三点:一是属于党委中心工作的事项。如汕头的“工业立市、产业强市”、工业园区规划建设、营商环境优化、交通秩序整治等事项。二是本市法规调整和人大决议决定的事项。这些都是本行政区域内普遍性、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的事项。三是代表大会上代表提出的重点议案建议的事项。这些都是人民群众反映的“急难愁盼”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热点难点问题。对于这些事项,人大监督应当集中发力。

  三、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必须坚持依法办事。这是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合法性保障,也是全面依法治国对人大监督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全面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治国理念和方式的革命性变革,意味着从中央到地方,从地区到行业,从自然人、法人到非法人组织,都要厉行法治,也必然要求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办事,在监督工作中实行依法监督。彭真同志曾指出:“人大常委会要严格依法办事,一不要失职,二不要越权。”栗战书同志也指出,开展人大监督工作要“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守法定程序。”人大在监督工作中依法办事,核心是处理好人大监督权与政府、监委、法院、检察院的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之间的关系。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既要成为全面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的工作机关,又要严格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办事,不能越俎代庖,代替“一府一委两院”开展工作,否则就会导致监督工作程序违法、越权无效的法律后果。

  四、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必须创新监督机制。这是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不竭动力源泉。一要完善监督机构或组织。人大监督工作法律性、政治性很强,同时专业性、技术性也很强。开展人大监督工作,既要发挥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主体作用,也要发挥专家学者、高等院校、社会专业机构等第三方的积极作用,要善于利用机制外的力量,如聘请专业人士做司法监督的社会监督员,为司法监督提供线索来源等;又如利用专业力量,为执法检查中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提供定性分析和定量评估等,为人大监督提供数据、素材、技术支撑和专业参考。二要健全监督制度。要从实际出发,将宪法法律规定的监督原则、精神和规则具体化,将实践中探索的监督经验法制化、规范化,为新时代地方人大监督工作提供明确又可操作的制度遵循。三要创新监督方式。专题询问、工作评议、满意度测评等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就是来源于人大监督的实践创造。必须继续探索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新形式新方法新路径,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贡献智慧和力量。

作者:孙良胜 发表日期:2021年12月05日 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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