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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员肖像不能乱用,这种行为会侵权

潮阳法院成功调解一宗明星肖像权纠纷案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直接关系到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及其形象的社会评价,尤其是对于影视艺人等公众人物而言,其肖像具有一定公众辨识度,是艺人价值的重要实现途径。然而,一些商家法律意识淡薄,擅自使用明星肖像做“明星同款”的销售策略,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近期,潮阳区法院贵屿人民法庭成功诉前调解了一宗涉明星肖像权纠纷案件。

据悉,原告是某影视演员,出演过多部热播影视剧,具有一定的知名度。2021年12月,原告发现某内衣配件厂在其运营的批发网平台店铺中,使用原告的姓名、肖像开展服装销售宣传,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极易使大众误以为原被告之间存在某种合作关系,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商业代言工作,起诉要求某内衣配件厂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该案上诉后,被告在赔偿数额上与原告诉求存在较大差异。为及时化解纠纷、降低双方损失,主办法官首先针对被告存在的侵权行为进行法律解读,向其释明侵权后果,引导其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对抗情绪。经过法官耐心调解,被告立即停止了侵权行为。考虑到被告侵权行为持续时间短且危害性较低,法官又向原告说明被告的真实经营情况以及赔偿难处。在法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最终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自愿签订调解协议并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法官表示,该案化解在诉前,对于停止侵权、减轻诉累有典型的实践意义。

作者:郑曼婷 魏雪琪 发表日期:2023年07月03日 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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