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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瞒着妻子多次向情人转账

法院: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行为无效,钱款应返还

  近日,潮南法院审结一宗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情人的案件,法院经审理认定赠与行为无效,判决受赠人返还受赠钱款36万多元。

  2011年,徐某与柳某登记结婚。在徐某与柳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柳某与郑某存在婚外情关系,2019年4月至2020年11月期间,柳某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给郑某款项共36万多元。徐某将郑某告上法庭,要求郑某返还柳某赠与的36万多元款项。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款项是第三人柳某在其与原告徐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通过微信转账资金给被告郑某,该款项应认定为第三人与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和本案查明的事实,第三人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涉案款项赠与被告,原告对此并不知情亦不予追认,第三人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而且被告与第三人是婚外情关系,被告受赠涉案款项并非善意第三人,双方之间的赠与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原则,因此应认定第三人将涉案款项赠与被告的行为无效。

  【法官说法】

  夫妻之间有互相忠实的义务,婚外情损害的不仅是夫妻双方感情,还有夫妻共同财产权益,而作为他人婚姻的“第三者”,不仅会受到社会道德和舆论的谴责,最后还很有可能落得“人财两空”的境地。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无法划分个人份额,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因此,基于婚外情夫妻一方擅自决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夫妻另一方事后不予以追认,该赠与行为是无效的。

作者:吴炳松 魏雪琪 发表日期:2023年05月29日 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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