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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排放船舶污染物

《汕头经济特区内海湾保护条例》4月1日起施行

《汕头经济特区内海湾保护条例》将于2023年4月1日起施行,在强化区域管控措施方面,该条例明确了禁止向内海湾排放船舶污染物行为。该条例施行后,将为坚决打好汕头市碧水蓝天保卫战、深入打好船舶污染防治攻坚提供有力的执法保障。

据悉,近年来,汕头海事局积极响应汕头市委市政府建设“美丽海湾”号召,助推加快内海湾水质环境工程提升,大力支持汕头经济特区地方立法工作。在该条例立法征求意见期间,汕头海事局精心研究,借鉴升平国考断面水质达标系统整治做法,经多次与市相关部门调研交流,提出“禁止向内海湾海域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和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含油和含有毒有害物质压载水的船舶污染物”立法建议,受到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汕头市生态环境局、汕头市水务局等单位一致肯定,并得到汕头市司法和人大立法机构的充分采纳。

作者:汕头融媒记者 李伟烽 发表日期:2023年03月27日 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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