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不是市十五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二、部分市直单位主要负责人;
三、出席政协汕头市委员会十四届二次会议的委员;
四、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副秘书长;
五、市人大常委会及其机关副处级职务及相当职级以上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