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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2022年12月20日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不是市十五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二、部分市直单位主要负责人;

  三、出席政协汕头市委员会十四届二次会议的委员;

  四、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副秘书长;

  五、市人大常委会及其机关副处级职务及相当职级以上干部。

发表日期:2022年12月21日 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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