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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申即享!我市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于本月分批次向符合条件企业发放

  为最大限度消除和减轻疫情对企业的不利影响,根据省人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国税总局广东省税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实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政策的通知》等文件规定,我市近期出现1个(含)以上高风险疫情地区,可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

  据了解,经多渠道数据比对,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按规定于本月分批次向我市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发放时间为本月4日至30日。

  据介绍,该补助发放方式免申即享,即无需企业申请。经数据比对符合发放范围且银行信息完整、具备发放条件的企业,将由我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将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发放至企业的对公账户。

  市社保局工作人员提醒,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留工培训补助。今年以来已领取过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的企业不在本次发放企业之列,不再重复发放。属于补助对象的企业在本次发放时间后仍未收到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的,可直接联系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校对。

  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发放后,如单位自查不符合享受条件的,需主动联系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发放成功的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资金退回至经办银行内部代发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综合运用在线核查、现场核查、协助核查等方式,对符合领取补助资格及发放补助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发现多发错发情形的,要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回多发错发待遇。

  此外,对存在欺诈、冒领、骗取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情形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依法终止事项办理,并从发放待遇的对公账户或缴纳社会保险费账户扣回多领取的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同时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作者:陈若萱 发表日期:2022年11月26日 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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