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适度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结合汕头市实际,汕头市医保局近日起草了《关于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公开征集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汕头市将规范开展新生儿参保工作。新生儿在出生或办妥户籍登记手续的当年度内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新生儿出生当年度内随母享受待遇政策不再执行。其中,新生儿在出生6个月内办妥参保缴费手续的,其待遇可追溯至出生之日。新生儿在出生6个月后办妥参保缴费手续的,在缴费所属期内享受待遇。
征求意见稿提出,急诊(症)抢救及异地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将作调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支付比例调整如下:因急诊(症)抢救需要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按本市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标准支付;因急诊(症)抢救需要在异地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按办理转诊手续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标准支付;办理临时异地就医手续至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支付比例调整为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