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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进一步规范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

不得以开办兴趣班为由收费

近日,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汕头市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通知》指出,汕头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统一为: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其中,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我市市直及所辖中心城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按等级、分类型制定或调整;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和南澳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参照市直及所辖中心城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制定或调整,一般不突破市直及所辖中心城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公办幼儿园在寒暑假、周六、周日及国家规定的公众假期继续对在园幼儿提供保育教育的,保教费可在平时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50%。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按学期(每个学期按5个月计算)收取,不得在幼儿注册前或跨学期预收保教费。幼儿因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学期内累计在园时间不超过10天(含10天,以工作日计算,下同)的,幼儿园按保教费缴费额的80%退还;超过10天但不超过30天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30天但不超过50天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30%退还;超过50天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因园方原因造成停课的,幼儿园应按实际天数退还保教费。因幼儿园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幼儿退园的,幼儿园应全额退还所缴保教费,造成幼儿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收费原则。“新生”指调整收费标准年度秋季新入园就读的幼儿(含插班幼儿);其余幼儿为“老生”。

同时,公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必须遵循幼儿家长自愿、据实结算的原则,不得营利。其中,伙食费(含营养餐点)只能用于支付与幼儿膳食有关的食物费用,不得用于支付其他间接费用;幼儿园应于每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上月伙食费收支情况,学期末(转、退园幼儿在离园时)将结余部分全部退还幼儿家长。幼儿园受家长委托,在周一至周五闭园后对在园幼儿提供托管服务的,可收取托管费;凡是收取托管费的,幼儿园必须设有专人负责管理。幼儿园自设或租用校车接送在园幼儿的,可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收取校车费。此外,我市公办幼儿园代收费项目(生活用品费、外出活动费、体检费)可集中预收,实行定期按实结算、多退少补。

《通知》要求,我市公办幼儿园除保教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等;严禁收取“报名费”、“入园资料费”、“营养费”、“建园费”、“管理费”、“留位费”、“接送卡费”或“育儿报刊费”及各种形式的押金、备用金等。因幼儿保育教育及幼儿园管理需要,所产生的暖气、空调、家长开放日、亲子活动、信息服务、课本(学习)资料等费用,从幼儿园日常运转经费中开支,不得设立收费项目。公办幼儿园应在显著位置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严格按照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施收费,自觉接受社会及各职能部门的监督。集体办幼儿园等具有公办性质幼儿园参照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作者:黄泽春 发表日期:2022年09月08日 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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