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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预售款监管新规昨起实施

  本报讯 (记者林彦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款专款专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住建局制订并印发《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监管资金的归集、支取和监督管理相关概念、操作流程、操作办法、管理责任。《办法》于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14日止。

  《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款,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转为现房销售前依法进行出售,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等各种收入。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按照规定与监管部门、监管部门确定的监管资金开户银行三方签订《汕头市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预售款监管账户内的监管资金应当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以及支付商品房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和法定税费。

  根据《办法》,商品房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才能将监管账户用于收取预售款。预售款应当由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直接存入监管账户。开发企业不得代收代缴预售款。监管银行不得配合相关违规行为,并应确保购房款由购房人直接缴入监管账户。

  《办法》明确,能够承接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由住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监管银行应严格按监管协议约定和《办法》规定及时拨付预售款,并派专人负责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及预售资金监管系统管理,严格按照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向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准确、实时上传数据。并按监管部门要求实时报送监管账户出入账情况。

  《办法》提出,监管资金按综合支付额度核定支取,设置项目预售批准后至完成三分之二结构工程时的楼栋、完成三分之二结构工程后至封顶的楼栋、封顶后至完成外墙工程的楼栋、外墙工程完成后至竣工备案四个工程节点,最高提取额度分别为:楼栋总造价×50%、65%、85%、95%,合理留存保底资金,可按进度申请划拨工程款,拓展了预售款的提取使用空间,有利于我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的有效落实,也有利于跟随工程节点及时减轻房地产企业的资金压力。

  在项目竣工备案前,应确保监管账户留存已提取额的5%作为监管备用金。项目竣工备案后至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监管账户留存总造价的5%作为监管备用金。支付法定税费原则上在累计已归集资金总额的10%内核准用款;工程建设进展顺利、工程进度已封顶、监管账户资金充裕的项目,用于支付税费的用款额度可以在15%以内控制。

  为充分保障农民工权益,《办法》规定,在每笔提取的工程款中有不低于提取额15%的比例直接划入本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监管账户同步撤管。对于工程进度异常、延期交房问题楼盘项目的预售款监管,按“一案一策”方式,实行专门管理。

  为提高预售款监管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开发企业遵守和执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制度,《办法》指出,监管部门可实行基于开发企业信用、业绩、规模等的企业信用分级制度,对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留存比例等实行差异化管理,采取相关扶优惩劣措施。

编辑:李津 发表日期:2022年07月16日 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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