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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售药品不超国谈药支付价格

我市施行细则推动国谈药“双通道”管理机制实施

  本报讯 (记者周敏)为进一步拓展谈判药品的可及性及供应保障水平,增加“双通道”管理医疗机构及零售药店,近日,市医保局联合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管局印发施行《关于建立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实施细则》,推动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顺利落地,更好满足参保人员用药需求。

  “双通道”管理是指通过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谈判药品、慢性病用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除外,下同)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并同步纳入医保支付的服务机制。我市“双通道”管理药品执行《广东省“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2022年)》(附件1),共包含291个药品,其中有效期内的谈判药品275个,并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调整动态更新。

  实施细则明确了“双通道”管理药品的供应保障,提出,“双通道”管理药品供应,定点医疗机构是主体,对于定点医疗机构暂时无法配备的药品,医疗机构可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供可开具“双通道”管理药品处方医生名单等资料,备案纳入 “双通道”处方外配管理,并积极配合做好处方流转信息化改造等相关工作,提升药品的可及性。同时明确了“双通道”管理药品的医保支付、结算机制。提出:在医保支付方面,参保人符合规定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符合“双通道”管理药品的医疗费用,按普通门诊统筹报销比例支付,参保人符合规定可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按参保人门特病种待遇的报销比例支付。参保人住院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范围内的 “双通道”管理药品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享受待遇。在结算机制方面,将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谈判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管理零售药店执行统一的支付标准和价格政策,所售“双通道”管理药品不得超过国家谈判药品的支付价格。并明确各种情形使用“双通道”管理药品结算方式。

  为确保遴选出“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布局合理”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作为“双通道”管理零售药店,更好地为参保群众提供药事服务,实施细则对“双通道”管理零售药店的遴选提出了具体要求,市医保经办机构可据此出台遴选方案。提出:市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双通道”管理零售药店遴选有关工作,将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布局合理,满足对所售药品已实现信息化追溯,实现患者与药店直接结算等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双通道”管理,并根据需求确定“双通道”管理零售药店数量,建立动态调整管理机制。为确保相关工作有序开展、保障市场有序竞争,首次遴选不超过18家(金平区8家、龙湖区、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各2家,濠江区、南澳县各1家),同一连锁企业(或集团总部)和同一最终控股人控制的公司所属的药店在市域内确定为“双通道”管理零售药店的数量最多不超过2家。

  实施细则还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应完善参保人员外购“双通道”管理药品备案登记流程,“双通道”管理药品的外配处方应单独开具,并符合处方管理有关规定。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外配处方审核制度,优化内部管理流程,加强外配处方审核,及时将外购处方上传至电子处方流转平台。“双通道”管理零售药店应严格凭医师处方销售“双通道”管理药品,并按规定做好相关处方资料的存档备案,及时核销处方。对于超医保限定支付范围、超使用剂量用药的,不得进行医保结算。“双通道”管理零售药店要与定点医疗机构联合建立药品质量全程监管和追溯机制,落实存储、配送、使用等环节安全责任,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对存储、配送有特殊规定的“双通道”管理药品(如注射类、冷藏冷冻类药品),必须由“双通道”管理零售药店自行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经营企业免费配送至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患者使用,并做好药品交接登记。

编辑:胡晓娜 发表日期:2022年07月04日 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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