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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推动区域创新中心建设

——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就《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答记者问

  《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2年5月30日经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日前本报记者就《条例》有关问题采访了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

  问:《条例》制定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科技是国家强盛之基,创新是民族进步之魂。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汕头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活力经济特区的意见》(粤发〔2021〕3号)提出的“加快构建以创新驱动为核心的现代化经济体系”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将科技创新立法项目列为我市三年立法规划的法规正式项目。通过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解决当前我市科技创新工作中存在的研发经费总量偏低、基础研究相对薄弱、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能力不强、企业创新能力有待提高、创新要素难以集聚、科研成果转化能力不足等问题,为提升特区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活力经济特区建设进一步筑牢法治基石。

  问:《条例》主要有哪些制度创新?

  答:《条例》共四十条,围绕我市科技创新存在的问题,在加大科技创新财政投入、促进产业技术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优化创新创业环境等方面作了创新性的规定。《条例》规定了构建和完善以政府为引导、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为支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科技创新体系。《条例》规定的制度创新主要有:一是规定了“三新两特一大”重点发展产业科技创新,为我市“工业立市、产业强市”提供科技支撑,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二是规定了科技项目揭榜挂帅制度,创新科技项目组织实施方式。三是鼓励产学研合作建立科技创新平台,明确产学研合作可以依法约定权益分配等,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科技创新。四是规定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以科研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激发科技人员创新活力。五是规定科技企业“同股不同权”制度,有效保障科技企业原始股东的合法权益。

  问:《条例》在科技创新投入方面规定了哪些内容?

  答:为解决我市科技创新工作中存在的研发经费总量偏低问题,就科技创新投入作了相应规定。一是明确财政科技经费保障,《条例》第六条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加大科技创新财政投入,推动全社会科技创新经费持续稳定增长。二是加大基础研究财政投入力度,《条例》第七条规定基础研究的财政投入应与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相适应。三是设立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条例》第八条规定了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财政科技投入的统筹与绩效管理。

  问:《条例》对科技创新载体建设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支持各类平台载体建设,以提升科技创新支撑能力,《条例》第九条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通过规划引导、资金扶持、场地安排、人才服务等途径推动建立科技创新平台载体体系。为解决基础研究薄弱、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能力不强问题,支持广东省实验室、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等高水平研究平台建设;为深化产学研合作,鼓励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医学科学院、实验室和院士工作站、博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科技创新平台;为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培育,引导多元化投资主体投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以及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载体。此外,为解决创新要素难以集聚问题,《条例》第十条明确政府应当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农业科技园等各类产业园区发展,加大投资力度,完善园区基础设施配套,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增强园区对高新技术产业的集聚能力,推动具备条件的产业园区成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园。

  问:《条例》对产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攻关方面有什么特别规定?

  答:《条例》围绕特区产业发展需要,提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能力。在产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攻关方面,一是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就推动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提质增效,促进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发展作了规定。二是聚焦“三新两特一大”重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条例》第十一条就建设技术创新平台,培育科技创新团队,引进关键设备和先进技术,提升产业科技创新能力作出规定。三是规定了科技项目揭榜挂帅制度,《条例》第十二条探索实行科技项目揭榜挂帅等竞争性科技项目组织实施方式,以产业发展和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以及科研人员开展科技攻关。同时规定,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科技项目,可以采取下达指令性任务等方式组织技术攻关。四是扩大了民生领域科技创新的集成应用,《条例》第十三条就医疗健康、文化教育、生态环境、乡村振兴、公共安全等民生领域的重点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作了明确规定,以促进新技术、新模式、新产品在相关领域各环节的集成应用。

  问:《条例》如何体现科技创新的配套制度?

  答:在科技创新的配套制度方面,《条例》就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科技创新的税费协调、金融机制、资源共享和标准等内容予以规范。一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条例》第十四条明确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引导科技创新主体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风险防范。二是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会同科技等有关部门落实科技创新的相关税费政策,提供办理减免相关税费的咨询服务和指南。三是建设科技型企业融资网上服务平台,《条例》第十六条明确建立完善科技型企业创新融资需求与金融机构、保险机构的信息对接机制,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鼓励保险机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保险服务。四是建立公共科技创新资源共享机制,《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推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以及科技信息、科学数据、科技报告等开放共享,鼓励其他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五是鼓励技术标准的制定与使用,《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对创新主体主导或者参与相关标准制定或者修订的,给予奖励。

  问:《条例》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条例》规定了科技报告与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了政府首购等方式,对共有科技成果所有权作出创新性规定。一是健全科技报告制度与科技成果信息公开制度,以破解科技创新分散封闭、转化不畅难题。《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推进科技成果的完整保存、持续积累、开放共享和转化应用,按照有关规定无偿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果相关信息。二是规定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目录,以推动我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用政府首购、订购以及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三是就赋予科技人员科技成果使用权作了创新性规定,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下,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与科技成果完成人约定以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的方式赋予完成人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约定赋予不少于十年的科技成果使用权。

  问:《条例》对科技人才方面的内容有什么特别规定?

  答:在科技人才方面,《条例》规定了市场化的人才引进机制,完善了人才大数据平台、人才科技创新基金和人才住房制度等规定,充实了科技人才双向流动的内容。一是建立市场化的人才发现和引进机制,《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通过咨询服务、项目合作、成果转化、联合研发、技术引进等方式,重点引进和培养产业急需的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科技创新团队。二是推动建立科技人才数据平台,搭建创投机构与创新项目对接平台,探索设立人才科技创新基金,推进科技创新服务产业发展。《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为高层次科技人才在特区就业创业、科学研究、住房保障、医疗服务、配偶安置、子女教育等方面提供便利。三是明确人才双向流动机制,《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兼职、挂职或者创办科技型企业,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等活动。科技人员兼职按照规定获取报酬;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设置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聘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员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

  问:《条例》在创新环境方面明确规定了哪些内容?

  答:在创新环境方面,《条例》细化了粤港澳大湾区、“一带一路”科技合作的内容,扩大经费自主权,创新性规定了科技企业可以设置特殊股权结构。一是引导和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对接,推动粤港澳大湾区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特区建设科技创新平台。二是鼓励创新主体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科技合作,促进创新主体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三是规定了创新经费自主权。为进一步推进科研领域“放管服”改革,赋予科研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经费使用自主权,《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简化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推行科技经费负面清单、包干制等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财政科技经费使用管理模式。利用本市财政资金的科技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剂项目直接经费支出。项目承担人员的劳务费、绩效奖励等人力资源成本可以从项目经费中支出,不受比例限制。四是就科技企业设置特殊股权结构作专门规定。《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特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的科技企业可以设置特殊股权结构,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表决权差异安排,在普通股份之外,设置拥有大于普通股份表决权数量的特别表决权股份。

编辑:胡晓娜 发表日期:2022年06月20日 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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