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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部分谈判药品进院难落地难

我市拟出台实施细则完善“双通道”管理机制

   为推动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顺利落地,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用药需求,我市拟制定出台《汕头市建立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实施细则》。目前,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正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双通道”是指通过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谈判药品、慢性病用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除外,下同)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并同步纳入医保支付的服务机制。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提出,定点医疗机构是“双通道”管理药品供应主体,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应将“双通道”管理药品纳入医疗机构用药供应目录,按功能定位和临床需求及时配备“双通道”管理药品,优先采购、使用“双通道”管理药品。对于定点医疗机构暂时无法配备的药品,医疗机构可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供可开具“双通道”管理药品处方医生名单等资料,备案纳入 “双通道”处方外配管理,并积极配合做好处方流转信息化改造等相关工作,提升药品的可及性。“双通道”管理药店要确保“双通道”管理药品的供应,加强药品质量管理,按协议约定向市医保经办机构报送经营的“双通道”管理药品品种等信息。“双通道”管理药店全部药品的购、销、存数据应按规定上传至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和广东智慧药监平台,并将患者在“双通道”管理药店取药的相关信息回传至开具处方的医疗机构。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提出,参保人符合规定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含按规定持处方在“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配药)使用“双通道”管理药品的医疗费用,按普通门诊统筹报销比例支付。参保人按规定可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按参保人门特病种待遇的报销比例支付。按照省的部署,探索建立单独支付政策。参保人住院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范围内的 “双通道”管理药品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享受待遇。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提出,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谈判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零售药店执行统一的支付标准和价格政策,所售“双通道”药品不得超过国家谈判药品的支付价格。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由医师开具“双通道”管理药品外配处方,并在“双通道”管理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的费用,计入其当次住院费用,并按规定享受待遇。医保经办机构在结算时,将参保人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的“双通道”管理药品费用扣除,并支付给“双通道”管理零售药店。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由定点医疗机构指定医师开具“双通道”管理药品处方并确定相应药品的医保限定支付范围,处方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双通道”管理零售药店记账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或“双通道”管理零售药店按规定进行结算。

  根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要求,市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双通道”药店遴选有关工作,可根据需求确定“双通道”药店数量,建立动态调整管理机制。为确保相关工作有序开展,首次遴选不超过16家(金平区6家、龙湖区、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各2家,濠江区、南澳县各1家)。同时为保障市场有序竞争,同一连锁企业(或集团总部)和同一最终控股人控制的公司所属的药店在市域内确定为“双通道”药店的零售药店最多不超过2家。

  市医保部门表示,将把落实谈判药品“双通道”供应保障机制作为民生实事,通过规范药品流通和使用,破解部分谈判药品进院难、落地难的问题,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用药需求,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作者:周敏 编辑:曾佩楠 发表日期:2022年04月15日 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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