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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潮阳却被安排到金平“社矫”

汕头检察机关监督社区矫正执行地决定不当行为

所谓社区矫正,是指将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内,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刑罚执行活动,检察机关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近期,金平区检察院就对一宗社区矫正执行地决定不当行为进行监督。

社区矫正对象林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深圳市某区法院判处缓刑。今年2月中旬,林某按照社区矫正执行通知书的指示,来到金平区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刚见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林某就抱怨起来:“我家住潮阳,却让我来金平接受社区矫正,这不是为难我吗?”社区矫正机构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发函请求金平区检察院对相关情况予以监督。

金平区检察院要求社区矫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规定,先为社区矫正对象林某办理入矫手续,避免造成漏管,再与潮阳区社区矫正机构联系协调变更林某的社区矫正执行地,同时立即组织人力就社区矫正执行地决定不当一事开展审查。

经查,深圳市某区法院在对林某作出社区矫正决定前未认真核实其居住地,仅通过电话询问他“现在在哪儿”就将其社区矫正执行地确定为汕头市金平区,造成了异地监管。同时,该院送达的法律文书欠缺结案登记表和罪犯涉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并且未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通知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为确保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正确实施,金平区检察院第一时间与深圳市某区检察院取得联系并发出《移送函》,提出相关检察监督意见。深圳市某区检察院及时对该情况开展履职监督。3月21日,社区矫正人员林某顺利到潮阳区城南司法所报到,金平区检察院刑事执行监督工作取得实效。

据承办检察官介绍,社区矫正蕴涵着刑罚的惩罚性和恢复性双重价值,其目的是通过政府、社会以及爱心人士的帮助,使矫正对象改正恶习,帮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按照法律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时应当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如果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居住,则可以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或者不适宜执行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确定具体执行地。

作者:王开颖 通讯员 朱晓琪 杜舒菁 编辑:林郁 发表日期:2022年04月07日 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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