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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必须健康检查

持证上岗,每年进行1次

  本报讯 (记者周敏)为推动我市托育机构、幼儿园(以下统称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规范化管理,切实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近日,市卫生健康局、市教育局联合发布《关于明确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就有关事项进行明确。

  《通知》明确,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炊事人员上岗前须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精神病患者或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通知》明确,托幼机构在岗工作人员必须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工作人员患有精神病者,应当立即调离托幼机构。凡有发热、腹泻等症状;流感、活动性肺结核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性疾病;淋病、梅毒、滴虫性阴道炎、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症状或疾病者须离岗,治愈后须持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回园(所)工作。体检过程中发现异常者,由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通知托幼机构的患病工作人员到相关专科进行复查和确诊,并追访诊治结果。

  根据《通知》要求,招收0至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幼机构所有工作人员为检查对象。全市统一《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的式样及编号,由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印制并分发给检查定点机构使用。托幼机构有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编辑:胡晓娜 发表日期:2022年03月23日 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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