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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平等】离婚时女方获赔家务补偿款 濠江法院判决一宗离婚案,依据《民法典》为做家务一方“撑腰”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近日,濠江法院就审理判决了这样的一宗民事案件,因在家务方面负担较多,女方获赔2万元补偿。

蔡某与周某于2013年3月相识并结婚,并于2014年6月生育儿子小默(化名)。后因生活需要,蔡某独自前往天津打工,与妻子周某聚少离多。儿子小默一直跟随周某生活,并于2017年初确诊患有孤独症谱系障碍。蔡某自2017年8月份起就没有再向周某给付任何生活费用。后来,蔡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濠江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其与周某的夫妻关系、小默由周某抚养,其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小默能够独立生活之日止,登记在周某名下一套房产归周某所有,周某应补偿其40万元。

周某同意离婚并继续抚养小默,并提出蔡某自2017年1月婚生儿子被确诊孤独症后至今未支付过任何抚养费,应自2017年1月起按每月5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案涉房产蔡某仅支付首付款13.6万元,余下款项分文未支付过,故无权请求周某给予补偿;周某长期在家照顾患病的儿子,没有外出工作,蔡某应按每月3000元标准补偿周某照顾家庭的误工费,和向周某支付家务补偿费2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因周某在抚养儿子等方面负担较多义务,特别是儿子患孤独症,生活自理能力受限,一直是由周某单独照看。故周某要求蔡某给予补偿,理由正当。最终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小默由被告周某直接抚养,蔡某自2021年5月份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至小默能够独立生活时止;登记在周某名下的一套房产归周某所有;周某应补偿蔡某房款203424元,扣除蔡某应当支付与周某分居期间的抚养费54000元、家务补偿款20000元后,周某仍应向蔡某支付129424元。

“与原婚姻法的规定相比,民法典放宽了家务补偿的适用条件,使这一制度更具有操作性。”审理法官认为,民法典确定的离婚家务补偿制度,既承认了家务劳动的价值,也从实质上实现了男女平等和公平原则,保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作者:陈敏 编辑:林郁 发表日期:2022年03月21日 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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