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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拟出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建立公众反映举报机制拓宽信息收集面

  为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我市拟制定出台《汕头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发挥经济特区立法权优势,从立法环节发力,在归纳总结我市和其他城市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有效经验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强化我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法治保障和制度供给,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体制机制,及时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和对上位法进行细化补充,切实推进依法防控、科学防控、联防联控,提升依法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在《条例》起草和审查期间,市司法局、市卫生健康局聚焦“我为群众办实事”,组织召开两场立法调研座谈会,充分听取市、区(县)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的意见,以及征求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搭建立法审查、起草单位与群众的沟通桥梁,将立法工作落实到为民办实事的具体行动中。经修改完善,形成《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从管理职能、应急准备、监测预警与报告、应急处置、联防联控和应急保障等方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作出系统规定。规定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职责;要求市政府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家委员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决策支持;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配合各项依法采取的防控措施;要求市区(县)政府应当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条例(草案)》要求卫生健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监测哨点网络和预警体系,提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和早期预警能力;同时,建立社会公众反映举报机制,拓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面。要求建立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处理机制:医疗卫生人员报告本单位和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单位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区(县)卫生健康部门,区(县)卫生健康部门报告本级政府和市卫生健康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调查核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级卫生健康部门(食品安全事故的,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健康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本级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市、区(县)政府按照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同时,规定市、区(县)政府根据应急响应等级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组织、协调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规定卫生健康部门可以集中调度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的人员和物资,并且应当按照分类救治、全流程管理的原则,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相关医疗救治工作。

  《条例(草案)》突出联防联控。规定市、区(县)政府建立健全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社会公共卫生风险意识,动员公众参与公共卫生安全风险防范。规定各级政府建立健全基层突发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以及基层联防联控机制,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群防群控工作机制,压实基层网格化防控职责。强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防控职责以及个人防控义务。此外,为了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跨地区传播,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压实有关单位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措施的责任,并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制度。

作者:周敏 编辑:佩楠 发表日期:2022年01月28日 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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