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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亲遭遇车祸 法官为民解忧

潮阳法院高效审结交通事故赔偿案

  近日,潮阳法院快捷调解一宗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原告黄某因车祸与被告、保险公司的赔偿问题一直无法解决;原告黄某文化程度不高又身处异地,加之疫情影响等实际情况,潮阳法院结合实际灵活高效审结该案,最后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黄某41万多元。 

  2020年7月某日中午,被告何某兰驾驶小型轿车在潮阳区和平镇星光路口碰撞到路面的石头后,车辆失控碰撞到行人黄某和路边房屋的铁栅栏,造成黄某受伤及车辆和铁栅栏等相关设施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何某兰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黄某在事故中无责任。黄某受伤后当天被送往汕头市潮阳区大峰医院住院后,又入住湖南汝城县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治疗期间分别为2020年7月至9月、10月至11月,共计75天,共花去医疗费63000多元,其中保险公司支付25000元,何某兰垫付8190.5元,原告自行支付3万多元。由此,原告黄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何某兰和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6万多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27万多元;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10万多元;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447532.57元。

  潮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何某兰驾驶小型轿车碰撞到行人黄某,导致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何某兰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黄某在事故中无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100万元)承保人应在其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原告黄某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41万多元,数额属保险公司保险责任赔偿限额内,故原告黄某的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被告何某兰因事故为原告垫付医疗费8190.5元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五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之规定,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黄某413469.83元;案件受理费共计4006元,原告黄某负担255元,被告保险公司负担3751元。

  原告是湖南人,在汕头潮阳探亲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为落实便民快捷解纠纷的司法举措,潮阳法院依法及时将案件导入诉前联调,并进行诉前鉴定的质证、移送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等程序。为方便当事人的异地诉讼,办案法官主动灵活采用“一案一群”微信调解办案模式,将进行协商调解的法官和各方当事人的微信号组成一个微信群,“有意见即刻沟通表达”,由于各方当事人赔偿意见差距太大,一直无法达成诉前调解。随即,案件即转入立案进行速裁,低成本、高效率地解决了纠纷。

  记者了解到,这是潮阳法院成立交通事故调解室以来,切实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多元、高效便捷的解纷需求的实践成果。据悉,该调解室迄今为止共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389件,成功调解227件,速裁162件。

  

作者:陈 敏 通讯员 魏雪琪 发表日期:2021年12月30日 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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